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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疫情防控费下调:一级响应40元/天/人,二级响应15元/天/人,三级响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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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目前下调为应急三级响应:18省市

1.1、由应急一级响应 直接下调为三级响应: 甘肃、辽宁、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海南、陕西、青海、福建;计10省市

1.2、由应急一级响应 顺序下调为二级、三级响应: 新疆、山西、安徽、江西、吉林、浙江、重庆、四川;计8省市。

二、目前下调为应急二级响应:9省市

由应急一级响应下调为二级响应:广东、江苏、宁夏、黑龙江、西藏、山东、湖南、河南、上海;计9省市。

三、目前仍为应急一级响应:4省市

湖北、北京、天津、河北,计4省市。

截止2020年1月29日,随着国内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和蔓延,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份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本文章分三部分:

一、浙江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调整文件

二、直辖市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及调整

三、其他省市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及调整。

以下是正文:

一、 浙江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调整文件

1.1、浙江造价站文件:

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10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 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 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 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4日

1.2、相关链接: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节选)

文号:浙建办 ﹝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二、直辖市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及调整

2.1、北京市: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 。

2.2、上海市: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24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2.3、天津市: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

2.4、重庆市: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25日起;

二、其他省市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即调整

华东区域:

3.1、浙江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23日起;

3.2、江苏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5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3.3、山东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8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3.4、安徽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15日起;

3.5、江西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20日起;

3.6、福建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19日起;

3.7、台湾省

华中区域:

3.8、河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19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3.9、湖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

3.10、湖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10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华南区域:

3.11、广东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4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3.12、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4日起;

3.13、海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7日起;

华北区域:

3.14、河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

3.15、山西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10日起;

3.16、内蒙古自治区: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6日起;

西南区域:

3.17、四川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25日起;

3.18、贵州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3日起;

3.19、云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4日起;

3.20、西藏自治区: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7日起;

西北区域:

3.21、陕西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8日起;

3.22、甘肃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1日起;

3.23、宁夏回族自治区: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8日起;

3.24、青海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6日起;

3.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8日起;

东北区域:

3.26、辽宁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2月22日起;

3.27、吉林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应急三级响应:2020年3月20日起;

3.28、黑龙江省:

应急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应急二级响应:2020年3月4日起;

应急三级响应: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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