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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发文机关:
烟草局 邮政局
发文字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来 源:
烟草局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标 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发文机关:烟草局 邮政局
发文字号: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来 源:烟草局网站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公文种类:通告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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