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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工信部制定电动车“新国标”的几大原因!(内含会议实录,报批原稿)

2023-09-07 02: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权威解读:工信部制定电动车“新国标”的几大原因!

《新能源趋势》报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1月16日起,该标准报批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为何要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工作遵循了什么原则?新标准实施后将如何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小编带大家一起看

一、为什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亟待修订?

答: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Q

二、新标准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Q

三、驾驶“超标车”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潜在的法律责任?

答:“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例如,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2015年,北京的R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R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R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R先生提起公诉。

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Q

四、新标准实施后将如何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

答:一是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

二是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淋水涉水性能、防失控、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

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

四是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

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

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

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Q

五、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什么不能过高?

答: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Q

六、电动自行车的尺寸和重量为什么必须加以限制?

答: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Q

七、电动自行车为什么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答: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Q

八、电动自行车为什么必须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调查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因此,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减少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

Q

九、新标准对充电器是否有要求?

答:由于近两年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和充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越来越多,本标准新增和完善了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内容,包括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等,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电动自行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考虑到目前《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两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做出更详细要求,为避免重复,本标准中仅规定了涉及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标。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报批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17 年 2 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19 号),开展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的修订工作,项目的计划号为 20170002-Q-339。

(二)主要工作过程

2017 年 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了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了标准的编制原则、架构及工作方案。

2017 年 4 月至 12 月,四部门指导工作组,在开展调研、充分征求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按照标准化制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稿三审”相关工作,同时开展了样车试制和符合性验证工作。2017 年12 月 15 日,标准送审稿通过了审查,形成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修订原则及主要内容说明

(一)修订原则

标准修订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

(二)主要内容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整车标识、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与现行标准相比,本标准报批稿将名称改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性质由原来的部分条文强制改为全文强制;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总则、整车标识等章节,删除了产品的检验规则章节;删除了对产品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电磁兼容、整车标识、淋水涉水、防篡改要求、鞍座长度、照明、车速提示音等内容;调整了车速、车重、额定功率、反射器等关键指标;保留完善了脚踏骑行能力、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把立管安全线、脚蹬间隙、鞍管安全线、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过流保护、说明书要求等内容。

三、主要试验情况分析

工作组委托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制作试验样车,并根据新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开展试验验证工作。经过验证,样车的主要指标达到标准的要求。

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尚未发现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相关专利。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社会保有量超过 2 亿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6 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002 亿元,总产量 3215 万辆。电动自行车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900 家左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 400 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省市,绝大部分为内资企业。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本标准的制订,充分参考国际标准、欧盟标准、日本标准,参考标准情况如下:

(一)EN 15194:2009+A1:2011《自行车 -电动助力自行

车 -EPAC 两轮自行车》;

(二)JIS D9115:2009《电动助动自行车设计指南》;

(三)BA JAPAN(2003)《电动自行车安全基准》;

(四)ISO 4210-10《自行车——两轮自行车安全要求——第 10 部分:电动助力自行车的安全要求》(工作组讨论稿);

(五)ISO 4210-2-2015《自行车-自行车的安全要求-第 2部分:城市和徒步旅行、年轻人、山地自行车和赛车的要求》;

(六)EN 14764:2005 《城市和旅行用自行车—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七)EN 14766:2005《山地自行车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无冲突,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重大分歧。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标准为全文强制。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应遵照本强制性标准执行。

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拟设置半年到 1 年的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产品消化,具体以国家标准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为准。

十一、替代或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替代并废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无。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征询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2月14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注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14日

公示意见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39

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标准名称

意见提出单位

(必填)

联系人

(必填)

电子邮箱

(必填)

联系电话

(必填)

序号

标准章条号

修改意见建议及理由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编者按:伴随着新国标标准的落地报批,势必将给整个产业带来巨变!笔者认为将对整个电动车产业产生以下六大变化:

1:新标准的落地,势必将影响整车厂的布局,行业竞争将极速加剧。以前一些一线品牌并不是很重视“国标车”这一块,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行国标车上牌的区域少,除了北上广和福建之外,其他地方即使是上牌,大车也可以上牌,所以,数量上不足以影响一二线品牌单独设立“国标部”,这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一线品牌再牛,到了“国标”市场,照样干不过地方品牌的原因,现在不同了,一二线品牌肯定会快马加鞭,弥补短板,毕竟全国都要实行“新国标”。

2:锂电车将迎来爆发增长。伴随着新国标的即将落地,对于整车的质量要求,在这方面锂电无疑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再加上经过多年发展,制约锂电发展电池价格,逐步在下降,已经很接近铅酸电池价格,伴随着量的上升,价格将持续下降的锂电车,将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好机会。

3:物联网将大行其道。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于车子安全方面考虑,电动车现在创新点很多,实时监测车辆状况,查看轨迹等都已经实现,特别是现在有的电池甚至可以监测电压,自动断电,这些都是物联网的体现,更智能,更安全,甚至可以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功能的车子将大行其道。

4:配件将迎来最严酷的淘汰期。以前配件都是比拼价格,这一点在二级市场体现的尤为突出,用一句话来形容“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结果,为了省成本,产品质量毫无保证,这也是导致最近火灾频发的很重要一块,随着新国标对于整车质量的严控,配件企业将迎来倒闭潮。面对当前情况,其实,笔者非常看重“系列配件”品牌,这些系列配件品牌,据小编观察,大部分都是对产品质量要求比较严格,保证了产品质量,“系列配件”将来的发展会更加好,也将迎来爆发增长期。

5:共享电动车有望实现突破性进展。现在国家是不鼓励发展,但是,不鼓励是因为标准的原因,并不代表不允许。一旦国标标准定了,共享电动车将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毕竟共享单车大佬也已经布局电单车这一块了,共享电动车还是比较好发展新模式。

6:保险业将兴起。这方面还是基于安全,事故认定赔偿方面考虑,现在想要和保险公司合作,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很重要原因不是基数不大,而是理赔难,超标车交警判定超标,有可能就拿不到理赔,现在好了,标准有了,势必将刺激保险行业在电动车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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