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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63号)

2023-06-08 12: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年第7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永资规罚〔2020〕X号》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书。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法院裁定书不属于其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从而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该法院裁定书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公开。且申请人已联系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被告知法院档案室仅对案件当事人提供裁定书,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永资规罚〔2020〕X号》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书”,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形成的相应信息资料,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材料,案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应当依法向办理有关具体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而不宜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永资规罚〔2020〕X号》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法院裁定书属于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文书,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建议你向永嘉县人民法院咨询相关信息获取途径”。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办件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的,则应当根据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材料,不宜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故被申请人告知其向永嘉县人民法院咨询信息获取途径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年第7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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