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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2024-07-15 14: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 生产经营状况要求:

企业出现了如下情形之一: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即由法院裁定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较难界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要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的标准来界定。目前,上海市暂时没有对于适用经济性裁员的困难企业的标准界定,可以参考《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即“企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措施后半年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情形适用。又如,在(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286号一案中,企业向当地人社局提供报告,说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生产经营业务严重萎缩、近年来员工一直处于半天制放假状态、经营状况困难、产品销售情况不佳、用工成本急剧上升、连年亏损,法院认可企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

为了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带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财务报表等文件,比如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企业转产、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者是经营方式的调整必然会导致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人员结构的调整。但是,这并不一定会导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需要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变更工作地点、变更工作岗位等,若仍然需要裁减人员,方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如果没有经过变更合同的前置程序,则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里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结合各地的政策文件、司法实践来具体理解。比如,司法实践中,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环保整治及宏观政策影响停工停产、企业经营所依赖的交通干线停止营运导致无法生产等原因所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都是被法院所认可的。

但需注意,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市场价格变化并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2016)沪0114民初11069号一案中,用人单位以原油价格2年内跌了73%,公司利润大幅下降为由,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原油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其价格有涨有跌,并不必然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支持用人单位以该理由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 裁员人数要求: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三) 流程要求:

1. 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 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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