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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湖南省地方财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B款)条款.pdf

2024-07-14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地方财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的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

猪”):

(一)单个养殖场(户)每批存栏生猪1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生猪20头(含以

上;

(二)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

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生猪目标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为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在保险期间最后一个月内

各交易日收盘价的加权平均值,生猪期货合约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按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保险期间最后一个月内各交易日

收盘价/保险期间内最后一个月期货交易日数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对于生猪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生猪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生猪预计出栏数量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生猪预计出栏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在保险生猪相应的约定理赔结算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依据大连商品交易

所发布的数据将该约定理赔结算期间对应的生猪理赔结算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通知被保险

人。当生猪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

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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