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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部署。鹤山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于2019年6月启动《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聚焦鹤山市“岭南水乡”“枢纽门户”和“制造新城”三大定位,全面对接国家“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立足江门市“一主四副多极点”城市空间发展架构,高位规划鹤山市打造魅力宜居、产业兴旺、绿色生态、城乡协调、文明和谐的湾区现代化创业之城。

  日前,《规划》形成初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成果公示,公示日期为2023年1月6日起至2023年2月4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内容主要涵盖规划愿景、空间格局、交通体系、产业园区、城市安全、特色风貌、城区提质、国土治理八个方面。截至公示期结束,已收到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根据反映情况,已完善《规划》成果内容。相关情况如下(已优化表述):

  一、关于优化市域内特别是东部新城的断头路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

  一直以来,我市不断完善市政交通方面的规划内容,完善市域路网,提升道路通达性,制定《珠西物流枢纽综合交通规划》,不断优化交通线位,打通断头路。我市已将《珠西物流枢纽综合交通规划》的成果内容纳入《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作为《规划》中“培育珠西立体交通”部分的重要内容。近期我市为解决路网通达性问题,对市域内道路进行全面研究,结合用地情况,对我市东部城区路网进行调整和优化。根据《广东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方案》,在《规划》总体框架下,我市将制定相关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细化和落实市内公共交通道路。

  二、关于调整地块用地性质,盘活低效用地、改善城区环境的建议。

  采纳情况:基本采纳。

  《规划》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结合“三旧”改造情况、城市更新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我市河湖管理线,严格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并根据客观实际用地情况,合理安排地块用地性质,做好公共服务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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