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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回复只是支持我的观点,并不是我选A的原因,下面就试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为什么选A。 《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也提到: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同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也就是说受众面不是全厂职工,而是具体的部分人员,如果事故超出了现场人员处置能力,则启动综合或专项预案。 可能有些现场处置方案比较通用,但总有一些针对性极强的,假设某企业制定了以下现场处置方案: 1 一号车间喷漆房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2 二号车间反应釜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3 三号车间燃气使用区现场处置方案 4 四号车间地坑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5 五号车间总装平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A 每个现场处置方案都要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B 现场处置类预案每半年有一次演练即可。 在单一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需要全员参与的前提下,选A 才能确保各车间人员都进行针对性的演练,而不是说每个人半年内都要参与5次演练。 再试想那家有22个现场处置方案的企业,如果按B选项每次抽一个进行演练,即便是轮着来,演练一轮也得11年!一个预案放在档案盒里躺上11年,那一开始辛苦编制出来所为何求? 当然选A。 三、现实困境 工作谁都想做好,奈何实力不允许。 选项A之所以让一些人难以接受,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首先是企业编制的现场处置方案太多而又不那么有针对性,导致不好组织演练;其次 是平时演练形式单一,除了疏散就是喷灭火器,要扩大演练范围不知如何组织;三是是大部分企业的员工不具备自行组织应急演练的素质,最后所有工作都落在安全员身上,就算安全员分身有术,车间的人又是那么好组织的吗? 最终问题又回到了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这一根本症结上。 对于这种情况,政府执法时其实是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的,基本不会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记录,因未定期组织演练而被处罚的虽然很多,但基本都是针对连“B”都做不到的企业。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四、建议 (1)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分解任务,落实一岗双责,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回归各部门和车间。 (3) 企业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根本目的,不要太拘泥于形式,可以采取综合演练附带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一次组织多个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演练时要把握重点,务求实效。 (4) 同时,也建议安全专家在检查时应避免形式主义和痕迹主义,对于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只要工作开展了,不要过分强调记录。理论归理论,也要结合实际,给出可操作的合理化建议。 若觉有用,请点“在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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