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独立宣言的原则 概况

概况

2024-07-13 05: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联合国与非殖民化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际,7.5亿人在没有自治、依附于殖民国家的领土上生活,约占当时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

  此后,80多个前殖民地获得独立。其中,所有11个托管领土均实现了自决,或独立,或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曾属非自治领土,后因地位改变或自行选择独立、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或合并的,不再列入非自治领土名单。如今,非自治领土还剩17个,居民人口不到200万。

  联合国的非殖民化事业源自《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也源自《宪章》中三个对未独立人民利益有专述的具体章节。《宪章》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第七十三和七十四条)确立的原则继续引导联合国的非殖民化事业。《宪章》还在第十二章(第七十五至八十五条)建立了国际托管制度,并在第十三章(第八十六至九十一条)设立了托管理事会,对托管领土加以监测。

  如《宪章》所述,管理国,也即“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要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协助其发展适当的自治形式,注意非自治领土之政治愿望及发展进步阶段。根据《宪章》,管理国还有义务向联合国传递有关非自治领土情况的情报。联合国则监测非自治领土的自决进程。

  1960年,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又称《非殖民化宣言》。根据该决议,大会鉴于联合国在协助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地之独立运动方面之重要任务,郑重宣布有迅速无条件终止各种形式和表现之殖民主义之必要,且为此目的,宣告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

  根据1960年题为“会员国为确定是否负有义务递送按照宪章第七十三条(辰)款规定之情报所应遵循之原则”的大会第1541 (XV)号决议,非自治领土可谓已臻充分自治程度如:

成为独立自主国; 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 与一独立国合并。

  此外,1970年大会第2625 (XXV)号决议核可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大会由是郑重宣告了国家之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该项原则规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