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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2024-07-16 21: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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