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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哪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呢?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 符合下列10种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客运拖牵索道、客运缆车的;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上述10种情况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可以不用“取证”;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由此可以看出,使用单位必须要配备安全管理员,至于“取不取证”是有条件的,要求取证的必须要取得“证书”才能上岗,否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那么,不取证就“高枕无忧”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没有取证的安全管理员,更应当主动加强安全管理知识学习,同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用单位应当加大对“无证”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培训,让其在岗位上尽职尽责,毕竟出了特种设备事故,往往会追究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总结 总而言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可以“取证”,也可以“不取证”,视设备情况而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既然已经是“安全管理员”,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落实“每一条岗位职责”,切实保障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来源 | 无锡特设事故调处中心 转载请注明以上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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