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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要为高空抛物担责?

2024-06-30 2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区内发生高空坠物事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叶某放在小区内的小轿车疑似被灭火器高空坠落砸损,但未能找到肇事者。

叶某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约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当日,物业公司未安排安保人员在保安亭值班,且物业公司巡逻人员未及时发现车辆受损情况,说明其安保管理不到位,属于本案侵权行为的间接因素。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叶某30%的损失约6万元。物业公司向叶某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小区及公有部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对管理的小区居民楼、以及车辆停放现场设置监控录像,物业巡逻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业主车辆受损情况,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叶某车辆受损负有一定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叶某的车辆维修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陈发

近年来,城市化推进,兴建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给公众的生活安宁和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即是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一宗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原标题:《物业是否要为高空抛物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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