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牛年万事顺意下一句是什么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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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4 01: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穗开长管规字〔2023〕1 号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3年1月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更好地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高效、有序地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被征收人已对土地或房屋设立抵押、租赁、居住等权利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清理,且不增加总补偿费用。

  本细则所称征收人是指根据职责,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征收部门(单位)。

  征收人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职能、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条 征收人在拟征收房屋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以下统称“征收范围”)内发出拟征收通知,明确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不增加补偿费用:

  (一)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二)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人应当将本条的要求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征收范围,并附征收范围图。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征收过程中,群众或其他单位提供的违法建筑线索要高度重视,对线索涉及的违法建筑要依法加快查处。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人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拟征收通知发布之日,下同)的市场评估价(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同地段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给被征收人,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 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可根据征收时土地面积、区位、用途、使用年限等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含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的重置价实施补偿。

  已选择本条评估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中的其他被征收房屋均应选择本条规定的评估补偿方式,且不再适用第五条规定的评估补偿方式。

  第七条 征收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包括搬迁时限奖励和征收奖励。

  第八条 根据征收项目进度需要,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且自行搬迁交出房屋或土地的,可由征收人根据签约时段和项目情况,给予被征收人搬迁时限奖励,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土地的补偿款额的15%以内。

  第九条 全区范围内的征收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征收奖励。同一项目中的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以下第(一)项或第(二)项计算征收奖励:

  (一)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的余地(无建构筑物投影对应的空地)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的征收奖励。

  (二)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也可按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土地的补偿款额的10%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补偿款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征收人应当提供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征收人应当提供房屋(房屋用途与被征收房屋用途可以不同)给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补偿款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第十二条 征收普通住宅房屋的,征收人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为7000元/户。

  搬迁费已包含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空调迁装等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以下简称“不可搬迁设备”)重置费(按重置成新价计算,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价值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正常建筑安装工程价格)等费用,具体以评估为准。

  不可搬迁设备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生产设备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嵌合为一体,不可拆卸、搬运,已成为建(构)筑物的附属物;

  (二)经评估,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总和大于重置费的生产设备;

  (三)有特殊要求的高精度、高精密生产设备,经拆卸重装后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

  是否属于不可搬迁设备,评估公司提出建议后,由所在街镇牵头组织生产企业(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规模较小的,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征收人也可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其中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2000元/户,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3000元/户,2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平方米)的5000元/户。本款中的“户”以营业执照计,一照为一户;多个经营者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按一户计。以上所指面积均为实测面积。

  第十四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场地、场所被征收后,因不符合重建条件而不能在3年内从事同类行业生产性经营的企业或机构的专业设备,被征收人可按规定申请专业设备处置补偿费。专业设备处置补偿费=专业设备重置成新价-专业设备拍卖成交价+拍卖处置费用,其中“专业设备重置成新价-专业设备拍卖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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