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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出新规 燃油车占充电位或需加价

2024-01-16 01: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北京停车出新规 燃油车占充电位或需加价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开车在外着急充电,好不容易在公共停车场找到带有充电桩的车位,却已被燃油车占领。这个时常困扰电动汽车车主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北京日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外发布《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P+R 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设置电动汽车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在具体实施中,停车管理员要对燃油汽车和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进行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汽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泊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驾驶者留下联系信息;引导已完成充电的电动汽车及时驶离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对于不配合的车主,《规范》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范为推荐性北京市地方标准。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若经合同双方商定纳入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自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因其是推荐性标准,停车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与否,政府持鼓励态度。若该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或者停车场以合同约定、公开声明承诺采用时,就具有强制效力,停车场则必须在其有效适用范围、时效性内执行。”高同武解释称。

记者注意到,这并非北京在“燃油车占位”问题上的首次尝试。2018年8月,北京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就曾出台《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也在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电动汽车充电站应引导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

在长风计划新能源与智能网汽车专家张翔看来,此次的新规还是有希望落地的。“我认为通过收费能够达到双向作用,对于车主来说,遭受额外付费的可能会提醒他不要去占位,对于停车场的管理方来说,通过收费能够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他也有积极性去管理充电桩停车位。”

“燃油车占位”的背后,是特大城市公共停车位整体不足。据北京市交管局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57万辆,而根据北京市2017年底发布的停车资源普查报告,全市城镇地区最终核定车位总数为382万个(其中居住类车位219万个);农村地区,按照“有车即有位”的原则,共有车位数45万个。一位燃油车司机告诉记者,之前确实不太有不能占位的意识,但有时候找不到车位也很无奈。

此外,张翔也建议,在充电桩的停车位使用醒目的颜色和标记,提醒油车车主注意;对于充电已经结束的车主啊,也应该有一些提醒措施,比如在充电app里设置类似闹铃的提醒声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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