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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用于医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易结算 6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V 用于贸易结算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易结算 6 8 称重 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P 7 9 称重 显示器 称重显示器 P 8 10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9 11 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0 14 水表 水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1 15 燃气表 燃气表G1.6~G16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16 热能表 热能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17 流量计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P+V 用于贸易结算 14 18 血压计(表)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9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5 20 眼压计 眼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6 21 压力仪表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 P+V 用于安全防护 22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P+V 用于安全防护 17 23 机动车 测速仪 机动车测速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18 24 出租汽车 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P+V 用于贸易结算 19 25 电能表 电能表 P+V 用于贸易结算 20 26 声级计 声级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1 27 听力计 纯音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8 阻抗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2 29 焦度计 焦度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3 30 验光仪器 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 P+V 用于医疗卫生 31 验光镜片箱 P+V 用于医疗卫生 32 角膜曲率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4 33 糖量计 糖量计 P+V 用于贸易结算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说明 25 34 烟尘粉尘 测量仪 烟尘采样器 P 35 粉尘采样器 P 36 粉尘浓度测量仪 P 26 37 颗粒物 采样器 颗粒物采样器 P 27 38 大气 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P 28 39 透射式 烟度计 透射式烟度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9 40 水分 测定仪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1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2 原棉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30 4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31 44 谷物 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V 用于贸易结算 32 45 乳汁计 乳汁计 V 用于贸易结算 33 46 电动汽车充电桩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V 用于贸易结算 34 47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5 48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6 49 医用 活度计 医用活度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7 50 心脑电 测量仪器 心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1 脑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2 多参数监护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8 53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P+V(500kv(含)以下) P(500kv以上) 用于贸易结算 39 54 测绘仪器 手持式激光 测距仪 P 55 全站仪 P 56 测地型GNSS 接收机 P 40 57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氧化硫气体 检测仪 P 58 硫化氢气体 分析仪 P 59 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 P 60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 分析器 P 61 烟气分析仪 P 62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P 63 甲烷测定器 P 注: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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