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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指导手册之液化石油气篇

2024-07-16 06: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No.1 瓶装液化气基础知识 

  

  1.1 液化石油气危险特性 

  液化石油气主要具有下列几种危险性:

 

  (1)易燃易爆性

  液化石油气是由低级烷烃和烯烃组成的混合物,最小引燃能量仅为0.2~0.3毫焦,所以不管是冬季还是夏季,液化石油气无需加热,与空气混合后,一旦遇到火源,如明火、撞击产生的火花、静电火花(如毛衣等可能产生静电服装摩擦时长生的火花)、电气火花(包括手机按键时产生的火花)等,很容易燃烧、爆炸。在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爆炸极限约为2%~10%,其爆炸范围宽且爆炸下限低,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其爆炸范围时,遇到火种即可发生爆炸。

 

  (2)受热膨胀性

  液化石油气是混合气体压缩而成的液体,当液体气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膨胀250倍。如果往钢瓶内充装过量的液化石油气,一旦受热而发生液化气体积膨胀,就将使瓶壁遭受极大压力,可能爆炸引起火灾。

 

  (3)滞留、窒息性

  液化石油气比重是空气的1.5~2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气时,这些气体就会滞留、聚集在低洼处而不容易扩散。由于液化石油气体容易滞留,而使某一局部的浓度较高,高浓度的液化石油气可能导致人被麻醉、发晕,以致死亡。

 

  1.2 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是供用户使用的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它由瓶体、瓶阀、底座及护罩组成。YSP-12(5KG钢瓶)和YSP-35.5(15KG钢瓶)型钢瓶的允许充装量分别为5kg和14.9kg,水容积分别为12L和35.5L。主要用于家庭用户,它的瓶体是由优质钢板冲压成型后焊接而成,只有一条环焊缝。YSP-118(50KG钢瓶)型钢瓶允许充装量为49.5kg,水容积为118L,主要是中大型餐饮及工业用户瓶组供气使用,它的瓶体则由两个封头和一个筒体3部分组成,有两条环焊缝和一条纵焊缝。钢瓶应漆成灰色,并喷有红色的“液化石油气”字样。

 

  液化石油气钢瓶结构及附件:

  (1)YSP35.5(YSP-15)钢瓶

  公称容积小于40L(包括:YSPl2、YSP26.2、YSP35.5)的钢瓶,瓶体由两部分组成,只有一条环焊缝,采用缩口插入式装配;以华润燃气的15公斤气瓶为例,YSP35.5(YSP-15)钢瓶结构及外观形式如图1.1所示:

  

 

  图1.1  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结构图

  

  (2)气瓶型号

  图1.2从右向左依次为:YSP-12(5kg钢瓶)、YSP35.5(15kg钢瓶)、YSP-118(50kg钢瓶)。

  气瓶分为单头液相瓶、单头气相瓶、气液单相瓶和气液双相瓶。图1.3从左向右依次为单头液相瓶、单头气相瓶、气液单相瓶和气液双相瓶。

  

  图1.2  YSP-118、YSP35.5、YSP-12钢瓶

  

  图1.3  单头液相瓶、单头气相瓶、气液单相瓶和气液双相瓶

  

  (3)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角阀是钢瓶的进出口控制装置,也是连接减压阀的必要装置。可拆卸角阀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规定,其结构形式有两种分别为YSF-1型及YSF-2型。图1.4为YSF-2型角阀。可拆卸角阀常见引起漏气的部位及原因见表1.1。

  

  图1.4  YSF-2型角阀

  

  可拆卸角阀常见引起漏气的部位及原因见表1.1。

  

  表1.1  可拆卸角阀常见引起漏气的部位及原因

  

  (4)液化石油气减压阀

  减压阀的作用是把气态的液化石油气从高压变成稳定的低压气体,供燃烧器使用。家用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把气瓶中0.03~1.56MPa压力的气相液化石油气通过一次降压,降低到0.023~0.033MPa的压力,在这个范围内,无论入口压力如何变化,出口压力都是稳定的,从而保证了灶具的稳定燃烧。

 

  ① 使用低压燃气具的家庭和企业,减压阀应根据燃气具热流量的大小,选用液化石油气低压减压阀。常用的有JYT-0.6和JYT-2.0两种型号,液化气输出压力均为(2800±500)Pa;输出流量分别为0.6 和2.0 。

 

  ② 使用中压燃气具的商业用户,燃气减压阀应根据燃气具额定压力和额定热流量的大小,选用适合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的型号。

  注:减压阀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使用期限以产品说明书为准,超过使用期限的减压阀,应及时更换。

 

  (5)燃气软管

  根据液化石油气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柔性胶管必须具有耐油性、耐压性、气密性以及耐热、耐寒和抗老化性,而液化石油气对天然橡胶有一定的溶解作用,使橡胶溶胀而软化从而降低胶管的强度,因此,不能使用一般的橡胶管,必须使用液化气专用耐油丁晴胶管,千万不要用其它胶管代替,以免造成事故。

 

  耐油胶管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① 燃气胶管长度以1~2米为宜,禁止穿墙;

  ② 燃气胶管与减压阀、燃气器具联接处应用专用喉箍固定;

  ③ 使用过程应经常注意检查,避免胶管被老鼠等小动物咬破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泄漏。

  ④ 液化气专用耐油丁晴胶管使用期限一般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或出现硬化、老化、龟裂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更换胶管。

  

  No.2 安全检查步骤及内容 

  

  2.1 餐饮场所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餐饮经营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和检查日期等。

  2.2 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来源 

  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来源主要包括气瓶型号、气瓶数量、气瓶企业标识、气瓶条形码和下次检验日期等。气瓶型号比如:YSP-12(5kg钢瓶)、YSP35.5(15kg钢瓶)、YSP-118(50kg钢瓶);气瓶企业标识和下次检验日期一般常见于气瓶瓶体和护罩钢印上,如图2.1;气瓶条形码一般粘贴在气瓶护罩上,如图2.2。购气凭证(供气企业名称,瓶号)如图2.3。

  

  

  图2.1  气瓶企业标识和下次检验日期

  

 

  图2.2  气瓶条形码

  

 

  2.3  购气凭证

  

  2.3 用气场所安全 

 

  2.3.1 通用要求 

  (1)能提供与现场气瓶企业标识一致的供用气合同;

  (2)能提供与现场气瓶企业标识一致的购气凭证;

  如果钢瓶所属企业及瓶号信息与购气凭证一致,即满足检查要求,但是若发现现场有多个企业的钢瓶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购气凭证,则不符合,且该用户可能使用的为黑气。

  (3)购气凭证瓶号与现场气瓶条形码号一致;

  (4)钢瓶有警示标签和充装企业标识;

  (5)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

 

  根据规范要求:YSP-12、YSP35.5钢瓶每4年检定一次,YSP-118钢瓶每3年检定一次。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规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延长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① 下次检验期或本次检验时间一般会印制在瓶体上。若超期未检,即可视为过期瓶;

  ② 如果是已检验钢瓶,一般在钢瓶角阀上面会装有一检验环,上面标有本次检验时间及检验单位等信息;

  ③ 若钢瓶瓶体无相关时间信息,也没有检验环的,可以查看钢瓶护照上的生产日期钢印,再按照标准进行时间加减计算。

 

  (6)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8.7.2第2条规定,钢瓶存放位置和厨房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8.7.1及10.4.2规定,钢瓶存放位置和厨房不得作为卧室;

  (8)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要求,钢瓶存放位置和厨房不得使用煤炉;

  (9)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10.2.8第5条规定: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且不得有接口。其它注意事项:

 

  ① 液化石油气灶与钢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

  ② 定期更换减压阀,一般减压阀寿命不超过5年,灶具不超过8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时限为准。

 

  (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10.4.4第5条规定: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11)由于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如果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燃烧事故。灭火器作为扑灭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因此按照有关消防规定,灭火器必须配备,尤其是气瓶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设置8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

  (12)《液化石油气瓶》(GB5842-2006)5.2规定:YSP118-II钢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因而不得直接使用气液两相瓶(YSP118-II)连接灶具

 

  2.3.2 钢瓶放在厨房中的安全要求 

 

  2.3.2.1 YSP118(50KG)钢瓶使用规定

  (1)中小型餐饮场所(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包括气相瓶、液相瓶,气液两相双阀瓶);

  (2)大型餐饮场所(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包括气相瓶、液相瓶,气液两相双阀瓶)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严禁瓶装燃气供应企业向没有独立气瓶间的大型餐饮场所供应50公斤液化气钢瓶(包括气相瓶、液相瓶,气液两相双阀瓶);严禁瓶装燃气供应企业向没有安装气化设备的大型餐饮场所供应液相瓶和气液两相双阀钢瓶。

 

  2.3.2.2 专用气瓶间设置规定

  (1)专用气瓶间设置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50Kg钢瓶少于8只),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厨房与气瓶间隔断墙壁无门、窗、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

  (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8.5.2第2条规定,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气瓶间通风良好,有直通室外的门。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10.8.1规定,气瓶间为地上相对密闭的用气房间,符合第二条,应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器。同时在发生燃气泄漏时,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漏气排查,减少可能发生事故的几率。

  (6)气瓶间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二章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规定的要求。

  (7)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气瓶间地下不得有下水道,化粪池等地下构筑物。

  

  来源:燃气爆炸

  编辑:林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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