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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天然气企业在天然气计量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上)

2024-07-16 2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配送业务中若计量误差为-200公斤/车(即上游加气量-下游卸气量200公斤/车),由甲方支付超出200公斤以外部分对应的气费给乙方。

上述条款中,对于计量结果出现差异有两个重要因素:汽车地衡的精密度(上游加气站交付设施的计量值与卸车交付的计量值)、交付卸车时,罐中的残余气体量。为了减小供销差,除了汽车地衡的选择与日常维护外,还要尽量的保证车载罐中气体最大限度卸载。

另,因合理磅差的存在属于公认的行业惯例,在合同履行中不排除上游充分利用该条款,在一开始交付运输车辆时,就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下游售气计量法律风险

1.计量器械

1.1计量器械本身存在的缺陷

燃气计量器械有很多种,一般被广为使用的燃气表为罗茨表、皮膜表、涡轮表等,不同类型的表具计量的精确度与使用期限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客户的用气需求及周围环境使用相对合适的计量表具。因根据《燃气工程建设配套合同》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计量器械及燃气表所有权一般属于用户,但在默认的行业操作中,计量器械一般是燃气企业指定由用户购买且产权属于用户的。在这种情况下,燃气企业对于降低计量差提供计量精确度是有天然优势的。

1.2计量器械故障

因计量器械不能正常显示其读数引发的计量纠纷近年来十分普遍,在计量器械发生故障时,计量数据的取值依据非常重要,取值依据主要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例如,目前普遍在民用客户中使用的智能IC流量表,该流量表分为气体智能机械流量计和IC卡计量控制器,IC卡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气量结算一般以智能流量计计量表显示数据参考计量。当同台流量计的电子表头与机械表头读数不一致时,虽合同约定以机械表头读数为准,但仍需鉴定确认电子表部分与机械表部分的客观状况。经鉴定机械表部分正常的,方采用机械表部分读数。

以杭州为例,原《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供应单位定期抄表计量。燃气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个月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用户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户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燃气供应单位缴纳检测费并更换计量表具,并按前四个月的平均用量调整燃气费”,后经修订《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第二十条规定为“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燃气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可见现计量出现差异后,用气量读数的确定依据合同执行。因此,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应当对计量器械故障时的计量方法做出详细约定。

以工业用户为例,一般工业用户在第一计量表外,还安装后第二计量表作为备用表。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显示读数期间,燃气公司应在尽短时间内启用第二计量表,并有权以第二计量表的小时或日平均数计算相应期间的应缴费用气量。计量表一旦不能使用,供气人启用第二计量表之前的一个真空时间段内的用气量计算公式就很重要,一般按前15天正常平均日用气量计算。同时,燃气公司还要做好取证工作:结算单、用气量数据表、往来文件材料、沟通记录等。

案例1 天津某燃气公司与某客户(下称A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

天津某燃气公司与A公司签订《城市供用气合同》及《城市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天津某燃气公司通过管道为A公司提供天然气,贸易结算计量表及管线设施供气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属供气单位,用气单价2.67元/立方米,用气量2268000立方米/月;75600立方米/日,用气调峰依据用气大管网整体调动调整,A按市供热办提供的供热面积核定的用气量11812248立方米提前购足气量,保证采暖期的不间断供气,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任何一方对原合同条款内容未提出异议,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延续一个合同期(两年),同时约定当贸易结算表所有读数不能正常显示用气量或换验表采用直管段供气时,则由供用双方根据季节变化,共同参照上个月气量和去年同期用气量协商议定结算气量,合同特别声明中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用气人已知悉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管网供气能力及管网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局限性,也已知悉并能够预料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之上游供应商可能会采取减少供气等措施,因此而导致供气人无法按照已核定的包括用气人在内的所有天然气终端用户的计划内天然气用气量或计划外天然气用气量交付天然气时,用气人无条件同意供气人酌情采取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交付量的措施,即用气人自愿并无条件参与供气人所实施的城市天然气供应的调峰活动。2016年12月13日、12月23日天津某燃气公司因其所有的编号1409019号、1409011号出现过气不走字的状况,即已经使用燃气,但计量表对使用的燃气不进行计量。在分别对相关计量表进行修复后装回后,对故障期间的计量读数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参照上月气量和去年同期用气量协商协议结算气量之规定,核算2次故障期间共产生气量24158立方米,折合气费64501.86元。A公司认为:表不走字的原因系气源发生了一些变化即杂质过多,且燃气公司未按约定使用过滤装置,系燃气公司的责任;计算的气量,按核算是24000多方,2次停气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量,按核算,去年一共供热150天,平均耗气量是2.9,平均一天气量也就是这个数,2次都是单台坏的,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费用。

法院认为:某燃气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的实际用气量以确定因贸易结算表读数不能正常显示用气量时未计算的用气量。某燃气公司提交的测算表等证据均系自行制作的表格,A公司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且某燃气公司提交的表格数据也存在错误数据,上述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未计算用气量的依据;此外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日供气量与原告提交的其认可的正常实际用气量差距较大,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贸易结算表读数不能正常显示用气量时对补偿量的计算依据,原某燃气公司、A公司的实际结算方式为预付方式,虽每月进行结算,但提供给A公司的票据为预付票据,也不能用于确定A公司的月平均用气量,因此,对于某燃气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燃气费64501.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3私装计量表或者私接燃气的后果

在民用住宅用户中,因计量器械按照在厨房,具有私密性,极少数用户会自己私接燃气或者私换计量表。对于上述用户的计量读数,在主张用气量时十分困难,可参照该小区总表读数扣除其他用户合理推测。

另有抄表注意要点、燃气价格变动期的计量风险与防范,将在下文将统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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