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docx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五大自然灾害是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docx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docx

2023-04-22 07: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docx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docx

文档编号:4397176上传时间:2023-04-16格式:DOCX页数:22大小:29.16KB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

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技术科编制

 

第一章隐患定义与特性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影响,所以煤矿生产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所以对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辨识隐患、如何治理隐患对保证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一、隐患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的特性

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隐蔽性。

 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

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

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2.危险性。

俗话说:

“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

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3.突发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

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

4.因果性。

 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5.连续性。

 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

“拨出萝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6.重复性。

 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

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

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

目前我们开展的举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为了杜绝事故隐患的重复性。

7.意外性。

 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

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环、技等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

例如36v是安全电压,然而夏季在劳动作业者有汗的情况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

8.时效性。

 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不能有效地把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

9.特殊性 。

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

由于人、机、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

在不同的行业、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别的。

10.季节性。

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

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等情况的出现,会造成井下供电线路受潮,出现分散性漏电现场;在汛期内,矿井受充水情况影响,矿井涌水量会增加,受导水裂隙的影响顶板淋水水加大;冬季又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患。

充分认识各个季节特点,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隐患季节性防治工作,对于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对事故隐患特征的分析研讨,其目的是为了更深刻地认识和掌握隐患产生、发展的规律,从不同的实践角度及时感知和发现隐患的各种征兆,矫正人们的不安全行为,育人们超前做好隐患的防治工作,改善和提高物的安全状况,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事故的效果。

第二章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危险源与事故隐患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检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缺陷)的危险源。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

二、联系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实际工作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

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联系。

第三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一、隐患分类

1.按隐患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

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

重大隐患:

危险性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2.按危险类型分类:

分为水灾、爆炸、动力灾害、电气、冒顶片帮、提升运输、泄漏、中毒、危房、滑坡等。

3.按表现形式分类:

人的隐患(认识隐患、行为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和管理隐患。

4.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顶板(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爆破和其他隐患。

二、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一)国务院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现改为1个采煤面、2个掘进面)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国务院第446号令对有关重大隐患的处罚规定

第446号令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46号令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四、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职责以及整改资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及时向该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

对于各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监察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向所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