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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2023-12-04 15: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长期以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开始对利用废资源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后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的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08年在对有关文件进行整合,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以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执行此项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早期发布—— 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改环资[2004]7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06]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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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等方式。   (一)直接免税   直接免税是指对某些货物或劳务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有即征即退50%、80%、100%.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门先征后退   财政部门先征后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现行有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注:以上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5)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2.对以下劳务免征增值税   (1)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3.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

  (二)即征即退100%的项目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财税[2009]163号文件增加)。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财税[2009]163号文件调整后的内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注:以上优惠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注:以上优惠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规定。

  (三)即征即退80%的项目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注: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规定,为财税[2009]148号文件的延续规定。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注:以上优惠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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