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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改禁为限”, 保留春节等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

2024-06-02 1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这是北宋宰相、文人王安石的七言绝句《元日》,描述了我们的先人在爆竹声中欢度春节的场景。

  节日喜庆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上千年的传统习俗,一直以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致的火灾、伤亡、污染、扰民等事故层出不止。我县从2018年2月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以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环境污染得以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也相对减少。但禁令有效减少灾害等事故的同时,也抑制了节日的欢乐气氛和传统民俗的延续。“禁放令”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负责,但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要求“解禁”、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日渐强烈。 

中国人大多含蓄内向,节日里一般不会像外国人那样直接狂舞狂欢,而是通过燃放鞭炮来表达或释放自己的欢快之情,因此鞭炮实际上就是中国人狂欢的工具。鞭炮,给节日增添了气氛和乐趣,不让放鞭炮,让春节黯然失色,了无生趣,过年没了年味儿,青少年们转而热衷于洋节。一些市民干脆就违反禁令偷偷燃放仙女棒,与执法人员玩起“捉迷藏”。

  “禁放令”社会关注度高,与百姓关系密切。烟花爆竹究竟该不该禁?该怎样禁?尊重各地实际和顺应主流民意和当地地域情况,不希望出现亦步亦趋盲从别人,这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官员民主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

  燃放烟花爆竹绝对不是陋习,不能被视作不文明。过年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文化,寓意辞旧迎新,来年能五谷丰登,单纯地“禁”或单纯地“放”,都行不通,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管理,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把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不是一禁了事,尽管城市需要禁放烟花爆竹,还是要考虑下民俗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千年传承固然不可断,民俗文化不可弃。我们的传统文化,所剩已经不多了,文化是需要传承的,总在自我阉割让人痛心。对于祖先留下的优秀传统文化,今天的我们应当珍惜之,继承之,弘扬之,使之相传不泯,绵延不绝,这是我们作为先人之后应尽的义务,也是文化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

纵观全国,去年春节,昆明率先解禁,主城区春节期间可放烟花爆竹!人民日报喊话:向地方政府建一言,不宜禁止燃放鞭炮!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文化,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有着特有的文化意义,地方政府有责任组织丰富人民群众节日的文化生活和庆祝活动。把人们引导到正确良好的节日生活观念上。

春节期间,走在路上,听到路人谈话,没有气氛,闷动闷响,孩子们只能在电视节目中观赏烟花,听到在定海,岱山的爆竹声,会异常兴奋,渔民开捕也没有了爆竹声声的寓意顺利红火,平安丰收!!

至此顺应民意,倾听民声,建议我县重新定义禁放烟花爆竹的禁令,改为限制。该放的放,不该放的不要燃放,该放的时间放,不该放的时间不放。在“禁”与“放”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改“禁放”为“限放”。重大节庆活动政府部门主导集中燃放,春节、元宵、开捕节,婚庆等烟花爆竹实行地域性和时间上的限制燃放;实施申请制度,规划燃放。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不宜燃放烟花爆竹和有一定安全隐患的地点区域禁止燃放;让法律和民俗有机结合。希望我县“爆竹声声辞旧岁”这个传承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和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节日欢乐与节日标识不要终结在我们这一代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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