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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信息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12-02 12: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1日

  

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设区的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省政府是应对我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省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 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军区、北部战区陆军参谋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由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省应急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市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省军区负责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三定”规定和《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组织

  3.3.1 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3.2 跨区域火灾扑救

  设区的市内同一火场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挥,相应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3.4 扑救指挥

  3.4.1 火场前线指挥部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2 指挥权

  各类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3.4.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时,由省应急厅协调办理。

  跨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军区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所在军分区提出用兵需求。

  动用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就近向驻地武警相关单位提出兵力需求,武警总队按程序办理。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由高到低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5.2 火灾动态监测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接收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提供监测报告。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飞机巡护、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5.3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以下信息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1)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设区的市交界地区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县(市、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 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启动条件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市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实施航空灭火;

  (5)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省应急指挥中心;

  (6)协调指导省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周边市、县(市、区)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周边天气实况及预报信息,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调派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参加扑火,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制定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灭火方案,下达飞行任务;飞行机组迅速向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落实救援地机场或起降点,确保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及时起飞,参加火灾扑救;

  (7)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级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7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市支援;

  (3)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

  (4)协调调派军队、武警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7)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8)根据需要,向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报告火灾情况,申请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跨省支援。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跨省支援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和军用直升机的航线规划、降落机场及地面保障安排。军用直升机的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军队、灾情评估、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市级政府或者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10)超出省级应对能力的,请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省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市、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市、县(市、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具体由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实施。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灭火时,火灾发生地所在设区的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确保飞行安全。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区),由市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同一市多个县(市、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单位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要求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 则

  9.1 培 训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鲁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使用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9.2 演 练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4〕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调用说明

附件1

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军区、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应急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军队工作组。由省军区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参与军地联合指挥。

  5.灾情评估组。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6.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负责。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还应根据需要设置火场气象服务组、交通保障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附件2

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调用说明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的,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电话申请,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书面申请(注明火灾发生地准确坐标等必要信息)。省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做好直升机起飞准备,随后向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请示,经同意出动直升机后,立即向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下达直升机起飞指令,并告知火灾发生地详细信息。

(2022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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