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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辽宁省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和

核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情统计报送的要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规范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第三条 灾情以乡镇(街道)为基本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含县级)为上报单位。

第四条 灾情数据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指标含义进行统计。灾情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五条 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

第六条 灾情核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核查、科学客观、及时严谨的原则。

第二章    灾情统计报送

第七条 灾情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www.nndims.com,以下简称“报灾系统”)逐级报送。特殊情况下,应以电话、传真等形式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八条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事件,除通过报灾系统报送外,需逐级书面签字盖章报送。

第九条 随着灾害客观发展和灾情调查统计工作的深入,灾情数据客观上一般以“逐渐递增”的状态呈现,因此对于灾情数据大幅度激增或激减的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一次灾害过程”的灾情通过自然灾害快报的初报、续报、核报三步报送,由一个初报、多个续报和一个核报组成。

第十一条 报送“初报”代表报告一次新发灾情,反映初始灾情;连续多次报送“续报”代表当次灾情变化,反映灾情逐渐全面;报送“核报”代表当次灾害结束,反映最终全面灾情。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快报四要素是:灾情数据、灾情报告(参考附件1)、灾情图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台账(以下简称“损失台账”)。具体要求是:

(一)初报中必须包含灾情数据(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倒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等主要灾情指标)、灾情报告(基本情况),其余要素选报;

(二)续报1和续报2中需包含灾情数据、灾情报告和灾情图片;

(三)从续报3开始直至核报必须包含全部要素,四要素的内容要不断全面且详细。

第十三条 灾情主要数据指标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种、影响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房屋数量;农作物受灾、成灾和绝收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全部数据指标说明及解释,参见“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各项灾情指标内涵,既要核实核准倒损房屋、农林牧渔、工矿商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灾害毁损的实物量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要核实核准本地区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人员受灾情况。各项灾情指标必须紧扣“统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如实填报统计,不能以估算、折算等方式统计上报。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填录《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以报灾系统内填报为准)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初报或者续报”上报,市级和省级逐级上报至国家;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填录《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Excel电子版,附件3),并在创建核报时通过“核报模块中的上传功能”存储至报灾系统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县、市、省三级中有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含县级)除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应急统表1)外,均应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调查统计灾情并填报应急统表1的五张附表(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附表2农林牧渔、附表3工矿商贸、附表4基础设施、附表5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相关灾情指标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统计时应遵循逻辑关系的限定规则。全部具体逻辑关系规则参见“统计制度”为准。列举部分主要指标逻辑关系如下:

(一)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即三者互不包含。

(二)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根据指标含义,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播种面积、成灾面积是指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播种面积,所以受灾面积包含成灾面积、成灾面积包含绝收面积。

(三)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其他损失。

(四)倒塌或损坏房屋间数≥倒塌或损坏房屋户数。

第十八条 建立并填报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台账。为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填报损失台账,做好灾害损失列表清单和损失测算标准。各级可按照“附件2”样式模板填报损失台账。未启动响应时,损失台账应附在灾情报告内报送;启动响应时,损失台账应在报灾系统专属模块中填报。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损失台账进行查验。具体要求是:

(一)一次灾害过程中,县级范围内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损失台账;市级范围内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及时填报损失台账,汇总后上报;省级范围内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省级部署及时填报损失台账。

(二)各级应建立同相关涉灾部门的灾情会商机制。对于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各级要通过灾情会商机制及时核实核定灾害损失台账,确保各部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准确一致。

(三)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    县级灾情报送流程

第十九条 县级初报(时限2小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并造成损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报送“县级初报”,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初报:

(一)确定县级灾害发生时间。致灾天气过程或地质灾害过程中,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最早时间确定为县级当次灾害发生时间,精确到分钟。干旱等缓发性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地震以地震部门正式公布的时间为准。台风需确定台风编号。

(二)确定县级灾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征求同级气象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意见后,确定当次灾害过程的灾种(及可能包含的亚灾种),不能确定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三)创建县级初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报灾系统填选县级灾害发生时间、灾种及亚灾种、统计月份,创建出县级初报后,可填录所有受灾乡镇的灾情数据,也可组织乡镇分别填录。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编写县级灾情报告(基本情况)上传至报灾系统并进行系统保存,填录“灾情报告选项页”中的“灾害和救助工作概述”(此为必填项,否则无法上报,其内容可摘选灾情报告的内容),其余要素可选报。

(四)上报县级初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灾害发生时间、灾种、灾情数据和灾情报告无误,确保在灾害发生时间后的2小时内将县级初报上报至市级系统,并电话向上级报告。县级初报上报完成后,该次灾害过程将不能在报灾系统中删除;如需更正县级灾种或灾害发生时间,只能通过“县级申请勘误,上级审批”的方式更正。

(五)被驳回的县级初报。未通过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的县级初报将会被驳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勿再次创建县级初报重复上报。被驳回的县级初报应到“报灾系统的续报模块”中查找,通过创建其续报的方式,可修正灾情数据和灾情报告等要素,核对无误后再次上报即可。

第二十条 县级续报(24小时零报告)。在灾害结束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应每日续报,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续报:

(一)续报时间要求。县级续报最迟应在每日10时前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更新数据上报县级续报。

(二)创建并上报县级续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灾系统的续报模块”中,创建包含四要素的县级续报并上报。

(三)县级应急响应报告。当灾情数据达到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标准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在县级续报中填录“应急响应启动时间和响应等级”,灾情报告则要更为详实地描述应急响应信息和相关救灾工作措施并附上损失台账,应急统表1的五张附表须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将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核报:

(一)确定灾害结束时间。县级核报的灾害结束时间应以致灾天气、地质灾害或致灾因素结束时间为准,不是全面完整调查统计灾情后上报县级核报的时间。

(二)创建并上报县级核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灾系统的核报模块”中创建县级核报,填录灾害结束时间,填录灾情核报数据,上传灾情报告(核报),视情况补充灾情图片、填录救灾工作情况数据,有倒损房屋的须上传《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所涉及的指标项目填报完全且核对无误后,将县级核报上报至市级系统。

(三)涉及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全面核定县级核报数据,其灾情要素等内容必须完整且详尽。

(四)县级核报上报完成且经市级审核通过后,发现仍需修正核报灾情数据的,则只能通过“县级申请勘误,市级审批”的方式修正。

第四章    市级灾情报送流程

第二十二条 市级初报(时限2小时)。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第一个县级初报后的2小时内,逐个审核接到的县级初报,使用报灾系统汇总数据,将市级初报上报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初报:

(一)审核县级初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每个县级初报的灾害发生时间、灾种(亚灾种)、四要素等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将县级初报驳回,并通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整改。只有审核通过的县级初报方可使用报灾系统进行数据汇总。审核通过后,发现灾情数据仍需修正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成最新县级续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接收最新的县级续报即可。

(二)确定市级灾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征求同级气象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意见后,可指导县级确定灾种。各县级灾种一致时,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用县级灾种作为市级当次灾害过程的灾种。同次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县级灾种不同时(多见于洪涝和风雹并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以主要灾种或者损失最重的灾种为准,不能确定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三)市级灾害发生时间。当次灾害过程中,所有县级初报灾害发生时间中的“最早时间”视为市级灾害发生时间,报灾系统会自动选定该时间。

(四)创建市级初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报灾系统勾选已通过审核的一个或者多个同次灾害过程的县级初报(或被驳回后再次上报的县级续报),填选市级灾种和统计月份,即可创建出市级初报,同时被勾选的县级灾情数据将由报灾系统自动汇总合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编写市级灾情报告(基本情况)上传至报灾系统并进行系统保存,填录“灾情报告选项页”中的“灾害和救助工作概述”(此为必填项,否则无法上报,其内容可摘选灾情报告的内容),其余要素可选报。

(五)上报市级初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灾害发生时间、灾种、灾情数据和灾情报告无误,确保在接到第一个县级初报后的2小时内将市级初报上报至省级系统,并电话向上级报告。市级初报上报完成后,如需更正市级灾种,只能通过“市级申请勘误,上级审批”的方式更正。

(六)被驳回的市级初报。未通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的市级初报将会被驳回。被驳回的市级初报应到“报灾系统的续报模块”中查找。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找问题,指导县级重新上报县级续报,再次审核县级续报无误后,重新创建市级续报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市级续报(24小时零报告)。在灾害结束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应每日续报,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续报:

(一)续报时间要求。市级续报最迟应在每日13时前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更新数据上报市级续报。

(二)审核县级续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每个县级续报,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组建成市级续报。未通过审核的县级续报应及时驳回,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修正后上报。

(三)创建并上报市级续报。因县级初报的上报有先有后,所以在市级续报过程中,常见需要纳入“新增县级初报”的情况。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创建市级续报时,点击“调整报灾单位”按钮,再点击“添加报表”按钮,然后在列表中勾选已通过审核的“新增县级初报”即可将其纳入当次灾害过程范围内。创建出市级续报后,填报并核对四要素无误后上报至省级系统。

(四)市级应急响应报告。当灾情数据达到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标准时,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在市级续报中填录“应急响应启动时间和响应等级”,灾情报告则要更为详实地描述应急响应信息和相关救灾工作措施并附上损失台账。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涉灾部门严格审核县级上报的“应急统表1的五张附表”和损失台账,如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县级修正。

第二十四条 市级核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全部县级核报后,应在3日内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审核、汇总县级核报数据,并将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核报:

(一)审核县级核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每个县级核报,当次灾害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县级核报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建成市级核报。未通过审核的县级核报应及时驳回,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修正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发现仍需修正核报灾情数据的,则只能通过“县级申请勘误,市级审批”的方式修正。

(二)确定灾害结束时间。市级核报的灾害结束时间应以所有县级核报灾害结束时间中的“最晚时间”为准,不是全面完整调查统计灾情后上报市级核报的时间。

(三)创建并上报市级核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灾系统的核报模块”中创建市级核报,填录灾害结束时间,复核灾情核报数据,上传灾情报告(核报),视情况补充灾情图片、填录救灾工作情况数据,有倒损房屋的复核《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所涉及的指标项目填报完全且核对无误后,将市级核报上报至省级系统。涉及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全面核定市级核报数据,其灾情要素等内容必须完整且详尽。市级核报上报完成且经省级审核通过后,发现仍需修正核报灾情数据的,则只能通过“县级申请勘误,省级审批”的方式修正。

第五章    省级灾情报送流程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初报(时限2小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第一个市级初报后的2小时内,逐个审核接到的市级初报,使用报灾系统汇总数据,将省级初报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初报:

(一)审核市级初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每个市级初报的灾害发生时间、灾种、四要素等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将市级初报驳回,并通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整改。只有审核通过的市级初报方可使用报灾系统进行数据汇总。审核通过后,发现灾情数据仍需修正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成最新县级续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最新的县级续报并上报市级续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接收最新的市级续报即可。

(二)确定省级灾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征求同级气象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意见后,可指导市级和县级确定灾种。各市级灾种一致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用市级灾种作为市级当次灾害过程的灾种。同次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市级灾种不同时(多见于洪涝和风雹并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以主要灾种或者损失最重的灾种为准,不能确定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三)省级灾害发生时间。当次灾害过程中,所有县级初报灾害发生时间中的“最早时间”视为省级灾害发生时间,报灾系统会自动选定该时间。

(四)创建省级初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报灾系统勾选已通过审核的一个或者多个同次灾害过程的市级初报(或被驳回后再次上报的市级续报),填选省级灾种和统计月份,即可创建出省级初报,同时被勾选的市级灾情数据(含分县数据)将由报灾系统自动汇总合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编写省级灾情报告(基本情况)上传至报灾系统并进行系统保存,填录“灾情报告选项页”中的“灾害和救助工作概述”(此为必填项,否则无法上报,其内容可摘选灾情报告的内容),其余要素可选报。

(五)上报省级初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灾害发生时间、灾种、灾情数据和灾情报告无误,确保在接到第一个市级初报后的2小时内将省级初报上报至国家级系统,并电话向上级报告。省级初报上报完成后,如需更正省级灾种,只能通过“省级申请勘误,国家审批”的方式更正。

(六)被驳回的省级初报。未通过国家审核的省级初报将会被驳回。被驳回的省级初报应到“报灾系统的续报模块”中查找。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找问题,指导市级和县级重新上报续报,确认无误后将省级续报再次上报。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续报(24小时零报告)。在灾害结束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应每日续报,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续报:

(一)续报时间要求。市级续报最迟应在每日15时前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更新数据上报省级续报。

(二)审核市级续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每个市级续报,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组建成省级续报。未通过审核的市级续报应及时驳回,并指导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修正后上报。

(三)创建并上报省级续报。因市级初报的上报有先有后,所以在省级续报过程中,常见需要纳入“新增市级初报”的情况。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创建省级续报时,点击“调整报灾单位”按钮,再点击“添加报表”按钮,然后在列表中勾选已通过审核的“新增市级初报”即可将其纳入当次灾害过程范围内。创建出省级续报后,填报并核对四要素无误后上报至国家级系统。

(四)省级应急响应报告。当灾情数据达到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在省级续报中填录“应急响应启动时间和响应等级”,灾情报告则要更为详实地描述应急响应信息和相关救灾工作措施并附上损失台账。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涉灾部门严格审核市级上报的“应急统表1的五张附表”和损失台账,如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市级和县级修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核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全部市级核报后,应在2日内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审核、汇总市级核报数据,并将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并按如下流程和要求报送灾情核报:

(一)审核市级核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每个市级核报,当次灾害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市级核报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建成省级核报。未通过审核的市级核报应及时驳回,并指导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修正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发现仍需修正核报灾情数据的,则只能通过“县级申请勘误,省级审批”的方式修正。

(二)确定灾害结束时间。省级核报的灾害结束时间应以所有市级核报灾害结束时间中的“最晚时间”为准,不是全面完整调查统计灾情后上报省级核报的时间。

(三)创建并上报省级核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灾系统的核报模块”中创建省级核报,填录灾害结束时间,复核灾情核报数据,上传灾情报告(核报),视情况补充灾情图片、填录救灾工作情况数据,有倒损房屋的复核《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所涉及的指标项目填报完全且核对无误后,将省级核报上报至国家级系统。涉及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全面核定省级核报数据,其灾情要素等内容必须完整且详尽。省级核报上报完成后,发现仍需修正核报灾情数据的,则只能通过“县级申请勘误,国家审批”的方式修正。

第六章    旱灾灾情报送流程

第二十八条 旱灾初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与相关涉灾部门(农业、水利等)会商后逐级上报旱灾初报。旱灾发生时间应以最早报送县级初报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旱灾续报。在旱灾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缓发性灾害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直至灾害结束。

第三十条 旱灾核报。旱灾结束后,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部署,旱灾结束时间应以核定的时间为准,统一进行旱灾核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经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全面核定旱灾核报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旱灾农作物绝收面积数据只增不减,如核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作书面说明,其他数据依据实际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上报关于旱灾农作物的损失台账,以描述损失统计测算过程。除以上外,旱灾灾害过程的统计报送遵循自然灾害快报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第七章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报送

第三十二条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通过报灾系统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年报初报时限。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将县级年报初报上报至市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将市级年报初报上报至省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0月25日前将省级年报初报上报至国家。

第三十四条 年报核报时限。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月10日前,将县级年报核报上报至市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月15日前将市级年报核报上报至省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月20日前将省级年报核报上报至国家。

第三十五条 比对和报送年报数据。一般情况下,年报数据总数应与全年全部灾害过程的累加数据相等,分灾种总数应与分灾种灾害过程累加数据相等。在逐级报送过程中,各级均须对二者进行比对。报灾系统的“灾情年报”功能模块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自动生成、汇总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需要调整时,仅县级可手动修改。全年全部灾害过程的累加数据可利用报灾系统的“灾情统计”功能自动计算并导出。

第八章    灾情核查

第三十六条 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灾情核查工作主要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视情联合相关涉灾部门及单位会商;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灾情核查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并联合相关涉灾部门及单位实施。

第三十七条 灾情核查分为核验分析和现场核查两种形式。核验分析形式主要通过核验、分析、评估、会商灾情数据以及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台账的方式开展灾情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形式是指组织“灾情核查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灾情核查完成时间。在各级核报上报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完成灾情核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应依托本级的灾情会商机制,充分会商和共享灾情数据及灾情信息。

第四十条 有灾害发生时,无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应逐级开展核验分析形式的灾情核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灾情现场核查区域原则上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重的区域为重点,依托乡镇(街道)政府(办)和村(居)委会,现场核查受灾区域具体灾害损失情况和各项经济损失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一次灾害过程未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以下分级范围标准,分级派出灾情核查工作组开展现场核查形式的灾情核查工作:

(一)县级范围内:有灾必查。

(二)市级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000万元;因灾死亡或失踪人数到达2人;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达到100间;一般损坏房屋达到3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2000人。

(三)省级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亿元;因灾死亡或失踪人数达到4人;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达到300间;一般损坏房屋达到5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5000人。

第四十三条 一次灾害过程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和市级均应派出灾情核查工作组开展现场核查形式的灾情核查工作;一次灾害过程市级或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市级和省级均应派出灾情核查工作组开展现场核查形式的灾情核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抽查比例。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时,现场抽查核实灾害损失台账,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时,现场抽查核实灾害损失台账,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5%。

第四十五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人员。各级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视情联合有关涉灾部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核查工作组。

第四十六条 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受灾总体情况。核查一次灾害过程的灾害特点、涉及范围(乡镇、村组)、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指标及核算过程依据。

(二)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核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姓名及家庭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原因。

(三)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对照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进行随机抽查,深入倒损房住户家中,核查倒损房住户信息,查看实际倒损住房情况等。

(四)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情况。核查紧急转移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到集中安置点查看安置人员的吃、穿、住、饮、医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五)发放救助款物情况。查看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数量、发放方式和救灾款物监管等情况。

(六)现场核查损失台账中其他类别的实物损失情况。

第四十七条 现场核查方法及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查阅台账和资料。灾情核查工作组调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台账、灾情相关资料及公文情况,查看住房建设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对因灾倒塌、严重受损房屋及农作物严重受损的鉴定情况等。

(二)召开座谈会。灾情核查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报救灾工作情况,听取受灾镇(街)、村组干部和受灾户介绍灾害情况。

(三)观看影像资料。观看受灾县(市、区)、乡镇有关视频、图片资料。

(四)入户调查。灾情核查工作组对确定抽查的受灾建制村或自然村受灾户逐一进行入户调查。

(五)核查记录。现场核查后,填写《灾情核查记录表》(附件4),经灾情核查工作组人员及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十八条 现场核查认定。根据现场检查核实的情况,结合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灾情背景、实时数据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数据偏差进行测算、校验,得出工作组认定的灾情数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认定后的数据进行修正,并逐级上报灾情核报。

第四十九条 现场核查书面报告。灾情核查工作结束后,灾情核查工作组应及时撰写灾情核查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损失评估过程、核查结果和相关建议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自然灾害种类(以下简称“灾种”)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部分灾种包含亚灾种(详见“统计制度”附录一)。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灾害过程,是指一段时间内,因同一次天气过程、地质灾害或其他致灾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称作“一次灾害过程”。不同次灾害过程的灾情不能合并统计报送。一次灾害过程持续期间,可能造成不同地域先后受灾。突发性灾害过程持续时间一般较短,多为3-5天;干旱等缓发性灾害过程持续时间一般较长,可能持续数月。

第五十二条 灾种和灾害过程的关系。对于县级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一般仅对应一个灾种(及可能包含的亚灾种);对于市级或省级范围内,同一次灾害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灾种并发的情况,其灾种的确定应以主要灾种或者损失最重的灾种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涉灾部门及单位所开展的灾情采集、核验、分析、评估、会商、报告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工作。本办法由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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