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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动画作品著作权的事儿

2024-07-12 04: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昨天看到了国创区大佬up@凌暗雅发的“动画抄袭分类”的视频,“角色设定、单帧画面、连续镜头,动画剧情”这个分类挺有道理的一说,有参考意义。对于动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事情,这个比较复杂很多我也不懂,就简单聊一下几个问题。

(原视频看这里:动画抄袭竟然还分品种?)

之前发过“葫芦娃”起诉“福禄娃”的著作权侵权的案子,这个算是比较少见也比较典型的直接涉及两部动画之间著作权侵权与否的纠纷,侵权判定的思路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之前还有一个“《美食大冒险》和《吃货宇宙》”的纠纷,不过那个更加复杂。

文中涉及新旧《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修改问题,下通称“视听作品”。

01 动画“抄袭”和动画作品“著作权”侵权

现在大家说的“抄袭”概念愈发复杂化,本身的“概念”已经有些模糊,标准也各有不同,甚至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之前的“若森诉玄机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就涉及对“抄袭是什么意思”、“抄袭和侵犯著作权是什么关系”的界定问题,但是法院回避了这个界定,而是以“抄袭是贬义词”来认定,毕竟就是去界定也是给自己挖坑往里面跳。

现在有些“抄袭”已经不是著作权范围而落入了“不正当竞争”的范围了。个人认为动画“抄袭”和动画作品“著作权”侵权还是不能等同,但某些“抄袭”是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

 

02动画在著作权法中的“正名”

2020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可以说是为动画作品“正名”。

之前动画作品是被归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者即“类电作品”,但很尴尬。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就是“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问题的关键就是基于“真人电影”而来的“摄制在一定介质”。

但是动画并不像真人电影一样“要用摄像装置进行拍摄”,那么何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和“摄制在一定介质”,如果为了保护动画作品把它归进去“类电作品”就说不通,如果不把它归进去那动画在著作权法里面就有点“保护无门”的意思。

很早之前就有知识产权学者对这个提出质疑:

它们(动画类科幻类等新型视听作品)与传统电影的关键区别在于制作技术,在法律定性上没有理由将其与主要使用摄像机摄制的电影作品加以区别。但是, 这些新型视听作品一方面因为没有被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无法被归入与之性质最为接近的“ 电影作品” , 另一方面《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类型也不适合于它们。

这导致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找不到它们的位置。

——王迁:《“ 电影作品” 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2020年新《著作权法》不再使用“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而是引入了和国际接轨的“视听作品”概念,不再以“摄制在一定介质”为标准,涵盖了更多的内容,动画作品自然而然也被纳进去了。虽然“视听作品”也有很多争议(比如新法围绕“视听作品”又来了一些新概念,更加混乱怎么解释怎么执行等等),但就动画作品“正名”这一层应该是好事。

03动画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侵权判断思路

动画作品属于“视听作品”,因此动画作品的保护思路也是倾向于“整体”和“组成元素”相结合的保护思路,“整体”就是一整部具有独创性的动画,“组成元素”就是里面的单独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形象、道具、场景、剧情(文字描述的动画脚本)等等,“组成元素”的分类应该有不同的标准,怎么分合适我不太清楚。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这个不用多说。所以要判断两部动画作品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就得要判断里面“组成元素”的“独创性”啊,“是表达还是思想”这些,将两部作品之间的“组成元素”单独拎出来一个一个来进行判断。

国创区up凌暗雅视频里面说的“动画抄袭问题”的分类:“角色设定抄袭、单帧画面抄袭、连续镜头抄袭,动画剧情抄袭”,也可以说是一种动画“组成元素”的分类,这样分“不同元素”然后“分别进行判断抄袭”的思路,对于我们而言很有参考意义,就大概对一部动画哪里会“抄袭”、“抄袭的锅算到谁头上”有一个基本的认知。

这个分类可以尝试着按照法律来套一套,仅供参考:

角色设定:单纯的人物设定形象可以归到美术作品,就可能侵犯单独美术作品著作权;而至于人物性格这些“设定”(文字描述出来)有争议吧,至于要不要保护怎么保护可以看看国创区up荟小荟讲同人作品法律问题的视频,里面提到的“虚拟角色版权”算是一种出路。

(视频看这里:硬核法律解读!《仙王》抄袭《齐木楠雄》了吗?【小荟说法】)

单帧画面:就动画单帧画面来说尚无定论,但一定程度上可以算作美术作品。

连续镜头:up说连续镜头抄袭可以理解成分镜抄袭,或者说连续动作抄袭,为了表述方便那暂且就按动画“分镜”来。这个探讨不多,但是“独创性”是存在的(只是高低的问题),也就是说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也有人主张动画分镜可以作为一种作品类型,但属于什么作品类型尚无定论。动画画面也好、分镜也好,司法实践应该说还没有走到这么远。

引述一个文章的观点:

(分镜在)动画当作何解,这里我们需要判断分镜是属于是表达还是思想,类比文字表达在小说中的作用,分镜在动画中还是情节还是模式结构,抑或是表达方式,都值得探讨。

——贺婕:《动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动画剧情:动画剧情源于背后的剧本(动画脚本),这个可以单独算文字作品,判断侵权就和小说等文字作品的判断思路一样,情节发展啊、人物关系啊、具体描写啊等等。琼瑶诉于正的案件就是这样的思路来的。

以上仅供参考,实际上还可以更复杂

这也就是为什么两部动画作品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最终走司法途径解决的不多的原因——耗不起,就是更大范围的真人影视(视听作品)、小说(文字作品)也一样。

04小结:我们怎么对待动画著作权侵权

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是个挺复杂的问题,我只能get一点皮毛,上面所写仅是一些基础的东西,仅作为闲聊仅供参考,如有疏漏请多多指正万分感谢。

总的来说,动画处境比隔壁漫画好多了,至少就“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动画还能在判决书上说清楚,漫画目前还不太行:“漫画是什么”这个问题,或者说漫画作为一种作品类型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起码有四五种说法而且不乏看了“让画漫画的气死人”的说法。

对于“动画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这个我们不一定清楚,但有些东西还是有必要知道的,就是对“哪里会存在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的锅算到谁头上”有基本的认知。

大概吧?

脑壳疼...

附:参考判决书,可以到裁判文书网搜一下看

1.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2.玄机诉若森案: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994号。

3.“葫芦娃”诉“福禄娃”案: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9)沪73民终391号。

4.“《美食大冒险》和《吃货宇宙》”纠纷(这个很多就放著作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064号。

附:参考文章(没有论文格式)

王迁:《“ 电影作品” 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载《法学》2008年04期;

杨幸芳,李伟民:《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贺婕:《动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湘潭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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