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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相关利益主体或监管部门的一次博弈

2024-07-13 0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如果收购正常进行,那无疑是结束长期以来争锋相对的烧钱大战。另一方面,此次的合并,更是一个相关利益主体或部门的一次博弈。

很多媒体纷纷指出,滴滴与优步合并之后,将占据中国专车90%的市场份额,可能形成市场垄断的局面。因此,此次合并面临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监督。

《发现者说》邀请到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磊,针对此话题,进行了交流。

曹律师表示,从目前相关媒体披露的信息情况来看,此次合并主要涉及到两个相关问题。

1、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第一,滴滴与优步的合并是否达到需要申报的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通俗来说,如果符合这个标准就要进行申报,如果没有进行申报的程序,合并的工作肯定是不能完成的。现在在营业额的界定上,出现一个问题,到底是按照平台的流水收入还是分成收入计算标准。因为这是互联网的新兴内容,国家在2008年出台标准时候,这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所以这一块,未来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2、相关市场的界限需要明确

第二,关于相关市场的垄断地位,到底如何界定。实际上,网约车市场涉及到一个公共利益问题,虽然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态度逐渐明朗,但在具体环节上仍需进行规范。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时,到底该如何界定“市场”。一方面,毕竟滴滴、优步合并占据了网约车90%的市场份额,确实有可能涉及到一个行业性的垄断。但另一方面,包括出租车、专车、快车,甚至地铁、公交都属于公共交通,都关系到市民出行的公共利益,而这些公共交通都属于市场。所以现在来说,比较难进行一个界定。但曹律师其个人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发起反垄断调查。

其实,在上述两个问题上,体现出来的主观意识十分强。无论是在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还是在构成垄断的判断上,都需要相关部门给出界定之后进行处理。因此不排除此次的合并的背后其实是相关利益主体或监管部门的一次博弈。

根据有关媒体披露,从国内网约车的发展上来看,行业管理部门一直希望网约车能够形成同出租车行业的良性竞争。因为现在的网约车,包括滴滴和优步,他们的价格很便宜。出租车的价格要高于网约车。这样一来,管理行业部门希望通过规范网约车,并对价格适当进行调整双方形成一个良性的一个竞争,这是管理部门希望看到的。

而从商务部等监管部门角度来看,滴滴和优步在国内网约车市场,占据了90%左右的市场份额。他们不希望看到合并之后,出现垄断价格的情况,他们认为涨价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损害,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上升到国家层面上来说,虽然前几天出台了新规,态度已明确,网约车合法了。但各地政府还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实际上出租车行业在各地方都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程度的利害关系,出租车公司被网约车将的生存空间挤压导致利益受损,那背后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相应的经营、税收及公共出行等等。现在来看,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发展的态度不是很明朗,如果两家最终合并的话,网约车提价或减少补贴,出租车市场的压力会减轻,地方政府可能是欢迎的;如果两家没有合并,那么他们的价格有可能继续处在一个竞争的关系,而地方政府的态度还需要继续观察,到底是进行相应的干预还是完全放开还言之过早。

所以,曹律师表示,这不仅仅是一个申报或者一个反垄断的问题,实际上背后可能涉及到相关利益主体或监管部门的一次博弈。他认为,在此滴滴与优步合并的案例中,最后到底能不能合并成功,能不能经过商务部等监管部门的审查,除了硬性规定之外,还取决于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态度。

此文为《发现者说》原创内容,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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