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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发挥执法合力

2024-07-16 14: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坪山区积极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于2017年5月10日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坪山区联合执法工作规则(试行)》(深坪府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规则》)。理顺了部门职责和相互关系,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打造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模式。围绕“一心五区”建设,强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环境生态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运用联合执法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联合执法机制的形成背景及过程

  坪山区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历史遗留问题众多,严重制约坪山区的发展。同时坪山区还面临河道及水源保护区整治、中央环保督察、土地整备、产业转型升级等诸多难题和困难,在强化行政执法的同时,如何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率,促进各项困难和问题的有效解决成为行政区元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坪山区以规范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为重心,于2017年5月10日正式印发了《规则》。2017年6月20日,坪山区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加强联合执法规范化的通知》,对联合执法过程中的统一着装、执法记录、案卷备案工作作出了要求。

  二、联合执法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机制

  自主执法是常态执法形式,联合执法是一种例外且特殊的执法形式,是自主执法的有效补充。由于联合执法主要是针对重大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执法部门密切协作才能行使高效行政管理。因此,坪山区设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对联合执法相关重大争议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处理,并由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会议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召集和主持,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坪山区法制办。

  (二)明确执法范围机制

  明确开展联合执法的范围,防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范围的随意性。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范围包括: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执法案件;区主要领导交办或者督办的执法案件;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进行执法的;跨行业、跨领域,执法职责存在交叉或重叠,管辖权存在争议的。

  (三)执法责任机制

  联合执法实行主体责任制,由经联席会议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各协办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各项工作,各协办单位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执法效果最大化。同时,加强执法资源与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四)案卷备案机制

  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做好联合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坪山区法制办依据广东省及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相关规定,对各单位联合执法案卷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委(区政府)。

  (五)督查监察机制

  坪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联合执法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坪山区监察局对联合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和处理各相关单位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参加联合执法工作的各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活动中未做出任何处理决定的,必须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

  (六)事后评估机制

  建立了联合执法事后评估机制,在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由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的结果及各协办单位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开展联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规则》施行至今,联合执法机制运转流畅,在完成深圳市种猪场关闭、河道整治拆迁、“小散乱污”清理整治、“利剑一号”等重大任务上成效显著。

  (一)多管齐下,打赢河道整治拆迁攻坚战

  综合运用环保水务、规划土地监察、安全生产、消防等多种执法手段,依法依规地对坪山区“一干九支”沿线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坚决拔掉了长期涉水违法的贵族自行车厂和杨木坑水库农家乐等“硬钉子”,仅用70多天就啃下了296栋房屋、近14万平方米的征收拆迁“硬骨头”,打了一场漂亮的河道征收拆迁攻坚战,有力地打击了河道内的各类违法活动,有力地震慑了河道周边违法行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利刃出鞘,守护坪山绿水青山

  开展“利剑一号”等环保专项执法,通过采取“七个一律”措施,即对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顶格处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一律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一律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实施停产整治;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对餐饮、洗车场、再生资源回收站污水直排河道的,一律处以关停取缔;对偷排直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关停“小散乱污”企业224家,消除排污口43个,排查面源污染问题1万余处,清除各类涉污垃圾1万余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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