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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菏泽快手网红谣传“杀人了”被行拘!还有这些人阻挠执法、辱骂警察,都被抓了!

2024-05-30 09: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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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清发布辱警言论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3日,有一名网名为“A黑佛爷”的网友在其QQ空间发布一段四十余秒的视频,视频内容显示一群人手持棍棒边追边骂另一群人,其中有人大声辱骂:“一群大孬种别走”、“牡丹南的警察我XX娘”等。后经侦查发现,视频的拍摄者跟上传者为刘某清(男,17岁,牡丹区万福办事处刘寨行政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清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其未满十八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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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9日上午,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队两名民警(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在牡丹区中华路景韵苑南门一洗车门市内追查一宗刑事案件涉案车辆时,该洗车行老板范某华不配合,故意撒谎,有做伪证嫌疑。

办案民警欲将其传唤至公安局进一步调查时,遭到范某华妻子王某平(女,35岁,牡丹区王浩屯镇东姚寨行政村人)的撕扯、捶打、谩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平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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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莹阻碍辱骂民警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11日19时50分许,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完一起警情欲驾驶警车继续执行巡逻勤务时,肖某莹(男,37岁,牡丹区西城办事处黄巢社区人)因之前被警方处理过,心生不满,站在警车前方阻碍警车离开。

民警对其劝离,肖某莹不听劝阻,并用不当言辞“我就不走,有能耐你铐我,你拷我啊”等挑衅民警。民警保持克制再次规劝其离开警车前方,肖某莹在警车驶离过程中仍对车内民警高声辱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肖某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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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侮辱、辱骂民警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11日21时30分许,周某(男,28岁,牡丹区万福办事处圣源社区人)酒后至北城派出所报警称其手机被偷,接警后,北城派出所民警与周某来到其所称手机被偷地点寻找手机未果,周某对民警及协勤指手画脚,并恶意辱骂民警,后在人劝阻下离开。

半个小时后,周某再次来到北城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东侧随意小便,并在值班室拍打桌椅、无故吵闹长达近两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凯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妨碍警察执行职务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牡丹公安想对您说: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请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辱骂警察的借口。

牡丹警方会严格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也同样严格依法维护民警的执法权!

牡丹警方对任何阻碍执法、辱骂、殴打民警的行为都零容忍,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牡丹公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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