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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12月1日起执行

2024-03-24 14: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记者11月26日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我省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时段、价差上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并出台了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据悉,完善后的政策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通知》要求,分时电价政策主要适用于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不过,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另外,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为11:00—14:00、18:00—23:00,平段时段为7:00—11:00、14:00—18: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其中,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另外,《通知》还规定,将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即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同时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据了解,此次我省对分时电价进行完善和调整,拉大了高峰与低谷价差,高峰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上调,低谷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下降,旨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建议,相关企业应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多用低价电,少用高价电,合法合规降低企业用电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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