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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意见

2023-09-09 14: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第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第175号令《福建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居住证制度,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对吸引各类人才向福州集聚、贡献力量,促进福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大力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战略成果。

二、权益保障

福州市居住证除享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11项服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便利外,还可享受以下2项服务与便利: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再在福州就业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除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证申办需按照《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具备道路运输从业条件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

三、证件制发

(一)办理机构。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为居住证受理、制证机构,可委托符合窗口建设标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简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二)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我市五城区跨区流动的除外)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变更、签注)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下列证明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

2.下列证明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之一: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3.符合连续就读: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址的,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福州市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或在不同设区市的,居住年限需要重新计算;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福州市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应在签发满1年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实行暂住登记制度。自《办法》施行起,不再发放暂住证,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制度。受理机构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应指导流动人口认真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法定材料,核对登记项目,免费发放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简称《登记凭证》)。

《办法》施行之前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暂住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按以下情形办理:一是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暂住证有效期满15日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暂住登记时间。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按照《办法》办理居住证;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发放《登记凭证》,并告知申领人待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持《登记凭证》按《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二是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15日内,不申领居住证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三是暂住证有效期满超过15日申领居住证的,应当为其重新办理暂住登记,发放《登记凭证》,告知申领人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四)办理流程。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居住证或变更居住证地址或签注:一是指导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变更、签注)表》,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证明等材料。二是告知申请人15日后到受理点凭领证凭证领取居住证。三是按照“一地办证、全省通用、换地变更”要求,对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新证,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直接将原证中的居住地住址通过可擦写的方式变更为新的居住地住址,实现全省“一证通”。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换领要收回旧证。

县(市)级制证机构要制定好证件制发、运送、派发流程,与基层受理窗口做好业务对接,确保居住证准时制发。

(五)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暂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按标准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福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开展。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确定的各项权益,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落实经费和设备。各县(市)区流口办要及时做好建设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落实保障专项经费。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市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应加紧建设,确保制发证工作顺利启动。

(三)严格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力量和行政管理资源,推进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作交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有序推进居住证制度。市财政局要将居住证受理机构的硬件配置、人员聘用、日常办公和维护经费,及组织领导机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综治办要把该项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市公安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以及居住证制证工作,及时组织派出所内勤民警、社区民警以及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等文件,准确领会文件精神,熟练掌握业务办理流程及规范,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要将流动人口发展纳入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市委宣传部要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市流口办及时解决居住证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检查。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宣传办理居住证的目的意义、方法途径,并针对市内房屋出租户主和流动人口发放一封信,使其了解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我市居住证制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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