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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00: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对《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4〕26号)和《通山县党政机关县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通山政规〔2018〕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山县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县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 ,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 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 下表:

交通

工具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内出差的,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十五条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家不在出差地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县直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00元,凭票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县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县内出差的(县直单位下乡且除通羊城区以外,乡镇到县城且家不在县城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其中:早餐10元/人,中、晚餐20元/人)。在单位食堂吃份饭或在农户吃派餐饭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餐费,由接待单位开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通山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工作就餐派餐单》(附件2)作为交费凭证,回派出单位报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禁接受和安排商务宴请,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县外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县直人员下乡(不含车补区域范围)每人每天按20元至40元包干使用,其中:到南林镇、厦铺镇、大畈镇、大路乡和通羊镇所辖车补区域范围外出差的,每人每天按20元;到黄沙铺镇、九宫山镇、闯王镇、杨芳林乡及九管局出差的,每人每天按30元;到洪港镇、燕厦乡、慈口乡出差的,每人每天按40元。乡镇人员(通羊镇除外)到县城出差的,按县直人员下乡相对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如乘座公务车或租赁社会车辆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有条件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县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县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没有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长期培训或到各级.党校等学习(十天至六个月)并集中食宿的人员,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往返途中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短途交通费10元,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4〕26号)和《通山县党政机关县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通山政规〔2018〕6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工作派餐单

附件3: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表

附件1:

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

附件2:

通山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工作就餐派餐单

(一式三联)

村民委员会:

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等人需你村根据《通山县党政机关县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安排就餐,就餐标准为:早餐10元/人;中、晚餐20元/人。

请予接洽。

派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实际就餐证明:

早餐人,金额元;

中餐人,金额元;

晚餐人,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仟佰拾元整。

接待农户签字: 就餐人员签字:

村经手干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附件3: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100

上海市

1100

65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市

800

490

38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8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800

470

33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00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12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12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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