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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太极电商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2024-07-14 06: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温县太极电商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温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投资环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温县太极电商产业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经营地均在温县,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管理企业、电商支付企业和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配套企业。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其入园之日起3年内,免收办公场地租金、公用水电、物业。

第三条凡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按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装修设计,设计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完工后验收合格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第四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鼓励、支持。

1.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奖:对依法免税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一千万元以上的经营户,按照年销售收入金额进行排名,对前三名颁发电子商务发展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设立电子商务贡献奖:对在本地纳税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经营户,按照年纳税额进行排名,对前三名颁发电子商务贡献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受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业务部门表彰的企业,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电子商务专业团队(人才)的奖励。为我县引进有影响力、有规模的电子商务项目(企业)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个人),纳入县有关人才工作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第七条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扶持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只给予其中最高一项奖励。当年发生偷漏欠税、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县内其他文件的同类政策扶持。

第八条鼓励培训电商人员及实用人员转化。具备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每培训1人补贴600元;转化为实用人员的奖励200元/人。本项资金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园区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总额达到200万以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本扶持办法与园区管理办法同时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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