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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清湖街道浮桥头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4-07-14 09: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规范江山市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清湖街道浮桥头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江山市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涉及清湖街道浮桥头村、蔡家村、七斗村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

三、征收人

江山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管理部门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安置对象

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七、签约期限

签约公告之日起20日,具体签约搬迁时间另行公告。

八、补偿资金落实与支付

(一)补偿资金落实。

由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补偿资金落实,并拨付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支付。

1.被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超过安置房(含车位、储藏室)成本部分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据实结算其他费用和相关差价款。

2.被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和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

3.被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支付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两项可以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其他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补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签约腾空网格奖励)、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和“房票”购房补助合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两种或三种进行组合安置。

(一)调产安置

1.调产安置房基本情况。现房:虎山路132幢、双塘小区1幢余留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84平方米-125平方米。期房:清湖街道七斗区块安置点,初步设计成套式公寓住宅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

2.选房原则:按照谁先签约腾空交付拆除(以验收可拆为准)并领取挑选安置房顺序号牌,再按顺序号牌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可以选择上述安置房。现房以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准,选完为止;期房根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所选户型面积及套数,按照划定的楼幢范围内,在组织选房时选定为准。

3.具体安置房源情况和安置房挑选结算办法另行公布。

(二)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涉及宅基地价值的部分,被征收人可选择按照宅基地评估价值安置,也可选择按照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按照宅基地评估价值安置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房屋总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签约腾空网格奖励)和宅基地评估价值构成。

被征收人选择按照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安置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房屋总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签约腾空网格奖励)和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其中,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可安置面积×(本征收项目安排的调产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价格-调产安置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计算构成。

(三)“房票”安置

1.“房票”是被征收人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时用于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2.“房票”的构成、定价和奖励标准。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的“房票”。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和“房票”购房补助构成“房票”票面金额。

⑴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和签约腾空网格奖励构成。

⑵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可安置面积×(本征收项目安排的调产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价格-调产安置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计算构成。

⑶“房票”购房补助。按照可安置面积范围以内购房补助面积×(本征收项目所在区位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本征收项目安排的调产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价格)计算构成。

其中,购房补助面积按照“房票”购房金额÷本征收项目所在区位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可安置面积。

⑷“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中的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以及“房票”购房补助两部分之和以内,实际用于购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⑸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货币安置的面积,以及“房票”购房补助面积与可安置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不享受“房票”购房补助和“房票”安置奖励。

3.“房票”安置的房源在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

4.“房票”不允许转让、买卖、赠与、抵押,不允许直接按“房票”票面金额兑换资金。

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调产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三种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5.“房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6.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储藏室、车库(位)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7.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申请结算。

8.被征收人凭“房票”全额购房或购房后仍有余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一次性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另行明确。

9.“房票”安置中未明确事项,按照《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江政发〔202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补偿安置标准

(一)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按照《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二)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等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货币安置按一次计算,调产安置、“房票”安置按两次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计算的时间规定如下:

1.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12个月。

2.选择调产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腾空搬迁之月起到调产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支付。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现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政府建设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30个月,待安置房建成交付时据实结算。

3.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一次性支付24个月。

4.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组合安置的,按实际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调产安置面积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简易低档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简易低档三合板吊顶、墙裙按20元/㎡以内补偿;

2.低档无缝防盗门按300元/扇以内补偿;

3.简易低档墙纸按15元/㎡以内补偿;

4.其它简易低档装修以按质论价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一)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完成自然村搬迁的,实行签约奖、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具体标准为:

1.签约奖: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40000元的签约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每户3000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公告规定的签约腾空期限不予奖励。

2.腾空奖:腾空期限至2023年2月15日止。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空期限届满之日前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20000元的腾空奖励;超过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不予奖励。

3.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网格清零奖励。

(二)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超过2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具体网格另行划分。

(三)征收范围内只有临时建筑,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不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的,征收时不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二、户的认定

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的合并一户计算)。

(二)有建房审批材料。

(三)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

(四)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

(五)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

(六)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房屋按一户确认。

(七)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批地建房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变更登记手续,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奖励。

(八)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有多个共有权人,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割或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相应份额的,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安置。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相应份额且符合分户安置条件的,对相关产权人可以分别计户安置。

(九)虽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安置。

(十)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父母不符合村民单独立户批地建房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已经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另一方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必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前,父母和子女均保留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父母不符合村民单独立户批地建房条件,可选择单独安置也可选择与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子女合并安置;选择合并安置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按一户计算。

(十一)居住在本村且转非前世居本村的购买“蓝印”、“红印”户口人员列入安置人口的,只对其本人进行安置。该购买“蓝印”、“红印”户口人员夫妻双方为同一被征收地,且一方或双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户安置;双方均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回到原家庭与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父母(公婆)合并计户安置;双方均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父母(公婆)也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本人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不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三、被征收人危重病、残疾、贫困等补助

参照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补助对象须是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人中有不同补助对象符合多项补助类别情形的,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四、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安置

(一)未批先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层高2.6米以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和安置,村民建房合法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执行。

不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不给予安置。

2.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按规定取得建房宅基地,且经规划部门审批发放了建房红线图,但因规划管控等原因而终止审批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征收时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确认和安置,并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95%予以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3.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扣除原合法集体土地老旧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含层次系数)后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85%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但在征收范围外也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但不给予安置和补助奖励。

5.被征收人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该住宅房屋未批拆建或批少建多后被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未批先建的住宅房屋虽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但不给予安置和补助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6.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公布施行后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在审批面积范围内实际建造的房屋确认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依照审批单位提供通用图纸建造的房屋,对于通用图纸核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通用图纸核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二)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占地面积不符,但在当时审批表审批面积范围以内的,按实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确定,审批登记或者宗地图显示为独立的非住宅附属畜禽、生产用房等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

(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前,父母和子女均有保留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父母不符合村民单独立户批地建房条件。选择单独安置的,父母可按登记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结合房屋层次系数计算安置面积补偿安置,但不得按人口计算可安置面积安置;父母选择与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子女合并安置的,按照同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情形处理,在合并安置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其房屋层次系数各自计算后再进行合并计算。

(四)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地下室不予安置,在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超过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范围的地下室参照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五)合法产权人夫妻均已故的,被继承的合法住宅房屋原则上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继承人要求对被继承的合法住宅房屋按平均分配后与继承人的合法住宅房屋合并进行补偿安置,被继承的合法住宅房屋涉及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只按一户计算。

被继承的合法住宅房屋按平均分配后与继承人的合法住宅房屋合并进行补偿安置,如继承的直系亲属中有按人均可安置面积补偿安置的,该继承人可安置面积中必须扣除相应的继承面积。

被继承的合法住宅房屋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后,剩余的继承人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且在项目区内无独立合法住宅房屋的,该部分人员的继承面积必须合并补偿安置。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继承人选择调产安置的,继承面积不得低于调产安置房屋面积的40%。

十五、安置人口的核定及安置

(一)可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及安置办法。

1.出嫁且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妇女,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其本人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父母也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该妇女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不给予补助和奖励;其父母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已双亡的,该妇女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应扣除其在父母遗产中继续的面积,也不给予补助和奖励。

2.纯女儿家庭可以入赘招婿,但只能选定一名女婿入赘;有多个女儿的家庭,夫妻虽离婚分户,也只能选定一个女婿入赘。

3.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无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分,201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员,按人均80平方米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如有2017年1月1日前出生的非农业人口人员,该人员不属于江政发〔2018〕16号文件附件2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4.被征收人夫妻一方为农村社员、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安置人口按下列规定办理:该城镇居民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政策的,该农村社员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该城镇居民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政策的,按该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实际享受面积的一半计算该农村社员已安置的面积,如已安置的面积未达到现行安置面积标准的,则在安置面积中予以补足;该城镇居民只享受过房改补贴政策的,该农村社员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5.嫁给外国公民的妇女,该妇女及其与外国公民所生的子女户口仍在本村,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的,该妇女及其与外国公民所生的子女可以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但不给予虚增安置人口。

6.不符合入赘招婿条件的未婚先育妇女的子女,由被征收人提供子女生父情况及相关有效证据,再根据该子女生父户口性质情况确定该子女是否列入安置人口。

7.以下三种人员列入安置人口的必须是居住在本村且转非前世居本村的人员:因土地征收而转为非农业人口人员;因购买“红印”、“蓝印”户口而转为非农业人口人员(只对其本人进行安置);居住在本村的其他政策性因素而转为非农业人口人员。

8.嫁入或入赘本村人员丧偶后再婚的,再婚配偶户口在被征收地,视是否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被征收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待遇确定。属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被征收地所属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待遇的,可以列入安置,否则不予列入安置人口。

9.男女任意一方再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征收时女方已年满五十周岁,且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但符合本方案虚增安置人口条件的,随迁子女中可计算一个安置人口;男女任意一方再婚的,征收时女方未满五十周岁,符合本方案虚增安置人口条件或再婚后已生育子女的,按虚增人口或再婚后生育的子女计算安置人口,随迁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

10.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因离婚将户口回迁满5年,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农村村民批地建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1.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或迁出后又将户口回迁的,是否列入安置人口,按照《关于江山市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的办理规定》处理。

12.离婚双方均未再婚,其中离婚一方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未分割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与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他所有权人合并安置;离婚双方均未再婚,其中离婚一方未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人员不予单独安置,如果其原配偶家庭成员同意其合并安置的,可以合并安置。

13.前配偶户口在被征收地且未再婚的,依赖本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可以计算安置人口;前配偶已再婚的,户口在被征收地的现配偶可以计算安置人口。

14.本方案中列入安置人口的规定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排他性的原则按照不列入安置人口的规定处理。

(二)可以虚增安置人口的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或已生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生育过子女,现又复婚,复婚前后未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再婚或双方均为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计未超过两个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已共同生育两个子女的除外);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生育过子女,现又复婚的,适用本款关于再婚的规定。

2.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户口在本村的“农嫁非”、“农娶非”人员(“农嫁非”、“农娶非”以结婚登记时的户口性质确定),且符合前款规定的。

3.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单身男性〔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以及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将户口迁到江山市城区的人员除外〕。

4.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且符合入赘条件的单身女性〔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以及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将户口迁到江山市城区的人员除外〕,可以所在批地建房户为单位虚增一个安置人口。

5.每一户(指可批地建房户)只能虚增一个安置人口。

(三)不给予虚增安置人口的情形。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允许再生育的家庭。

2.结婚登记时女方已满50周岁的或男方已满60周岁的(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生育过子女且现又复婚的除外)。

3.夫妻双方都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

4.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户口在本村的“农娶农”(含入赘)人员,婚后另一方的户口不在本村的。

(四)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1.男方为农业户口且符合入赘条件的,在被征收地范围外已单独立户审批建房,或在再婚前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审批建房的。

2.符合入赘条件的家庭婚生子女,户口出生登记在男方,后又迁入被征收地,在征收区域范围外随父亲单独立户审批建房时已经计算建房审批人口的。

3.再婚嫁入或再婚入赘本村人员,在再婚前的婚姻期间已计算过农村集体土地批地建房人口、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政策待遇的。

4.非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以协议、挂靠等方式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地的。

5.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含迁出江山市域范围又回迁的)。

6.夫妻双方都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户口在本村的子女(该子女出生时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除外)。

7.现户籍不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已经嫁到或入赘到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购买“蓝印”、“红印”户口前户籍不在被征收地的人员。

8.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成员中,已经足额享受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且已不符合集体土地批地建房资格的人员。

9.机关、事业、国企单位在编人员,在不符合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条件后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地的配偶及出生登记的子女。非机关、事业、国企单位在编人员,在不符合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条件后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地的配偶及出生登记的子女是否列入安置,视配偶婚嫁户口迁入、子女出生登记时是否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被征收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待遇确定。如属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被征收地所属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待遇的,可以列入安置,否则不予列入安置人口。

十六、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二)未经资规、住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纳税凭证,征收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以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已利用临时建筑房屋生产经营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和搬迁安装补助费分别按40元/平方米和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户主已故的,由所有产权人推选一人作为全权代表)负责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四)村民之间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买卖、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买卖双方无争议,且房屋也未由买受方拆建过,对该房屋的买受方进行补偿,但不给予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和范围是: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房屋层次系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一次搬家补助费和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受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安置。

3.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受方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受方进行补偿安置。

4.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受方未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买受方。

(五)已经去世的“五保户”、村组集体供养人员,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村、队集体收回管理,该房屋的补偿按江政发〔2018〕16号文件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人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但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仍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对该被征收人可以按现有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含房屋层次系数)安置,也可以按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计算的总安置面积扣除已经安置的面积安置。

(七)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00元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偿;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结合成新率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2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区块范围外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须在本次征收中予以合并安置。其中:

1.征收项目区块用地红线范围内外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均在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与江政发〔2022〕10号文件适用范围一致,下同),合并计算可安置面积。

2.征收项目区块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不在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不计算可安置面积,可合并计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一户计算奖励。

十七、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十九、对在征收范围内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修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十、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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