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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docx

2023-02-23 03: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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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叶类:

鲜叶→杀青→揉捻→干燥。

花类:

杭白菊:

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贡菊:

鲜花→拣剔→干燥。

其他花类:

鲜花→拣剔→干燥。

果(实)类:

鲜果(实、根茎)→拣剔→(切片)→干燥。

混合类:

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

分装加工:

原料→拣剔→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中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的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

3.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干燥、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

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

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叶类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设备。

2.杭白菊生产必须具备杀青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包装设备。

3.贡菊及其他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生产的设备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4.分装加工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8862-2002《原产地域产品杭白菊》;GB/T20358-2006《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GB/T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产品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独立的审评场所;

(二)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样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量器具;计时器等);(三)天平(1mg);(四)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五)台秤;(六)天平(0.1g)。

七、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标签

2

净含量

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规定执行。

3

感官品质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4

水分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5

含杂率

执行标准中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6

总灰分

*

限量指标:

≤8.0%。

7

*

限量指标:

≤5.0mg/kg

8

六六六总量

*

限叶类;限量指标:

≤0.2mg/kg

9

滴滴涕总量

*

限叶类;限量指标:

≤0.2mg/kg

10

三氯杀螨醇

*

限叶类;限量指标:

≤0.2mg/kg

11

氰戊菊酯

*

限叶类;限量指标:

≤0.5mg/kg

12

二氧化硫

*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以SO2计):

≤0.5g/kg。

13

敌敌畏

*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

≤0.2mg/kg。

14

乐果

*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

≤1.0mg/kg。

15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注:

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抽取其主导产品进行检验。

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Kg(以净含量计)。

所抽样品应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

随机抽取6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样品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

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18: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

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

主要产品例如: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主要产品例如:

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

原料→预处理↗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加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没有预处理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处理的工序可不进行。

2.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

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

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处理。

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2.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3.贮存过程的控制;4.稳定性处理;5.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2.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除生产场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处理车间、制酒车间、贮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处理车间。

⑴原料处理车间

原料处理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去除杂物(杂质、泥土等)、破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如处理干燥的原料应满足防尘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应满足排水的工艺要求。

⑵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工艺要求。

地面要坚硬、防滑、排水设施良好。

如生产蒸馏酒,还需满足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的,应满足糖化工艺要求。

⑶贮酒车间(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设施和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库内温度、湿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⑷包装车间

应能防尘、防虫、防蝇、防鼠;要清洁卫生。

应与洗瓶间分开。

⑸成品仓库

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或污染产品的材料制作。

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车间、仓库应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⑶贮酒车间、制酒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和防爆泵;灯具需使用安全防护罩。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2.发酵设备或提取设备;3.贮酒设备;4.灌装设备;5.生产蒸馏酒需有蒸馏器;6.生产其他发酵酒需有除菌或杀菌设备;7.生产白兰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具备原料处理设备。

四、相关产品标准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1856-1997《白兰地》;GB/T11857-2000《威士忌》;GB/T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1981-94《露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的原辅料必须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恒温水浴锅;4.pH计;5.酒精计;6.酒精蒸馏装置;7.分光光度计。

酒精度≤20%vol的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微生物培养箱;3.消毒锅;4.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酒精度

3

*

4

食品添加剂

*

5

标签

6

净含量

7

细菌总数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8

大肠菌群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9

肠道致病菌

*

仅对发酵酒

10

总糖

仅对露酒

11

滴定酸

仅对露酒

12

甲醇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13

杂醇油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14

氰化物

*

仅对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的蒸馏酒和配制酒

15

*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16

总酯

*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17

总醛

*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18

总酸

*

仅对威士忌

19

碱度

*

仅对俄得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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