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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公证

2024-07-15 00: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婚生子女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如申请人父母为境外人士,则提交其他有效境外居住证件;如申请人的父母中有已死亡的,需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任一种均可: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出生证;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办理《出生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5)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7)如办理《出生证》公证,还应提交医院的证明或原始档案文件(注:如外地出生的申请人提交该材料有困难的,由公证员酌情处理)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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