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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物业的最新内容
1、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 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需注意两点: (1)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省级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均不能加以规定。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是法定职责,“应当”一词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须干,不具有可选择性。另外,居委会正式成为了法定的指导和协助单位,不再是街道办履职的办事单位。 2、完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权比例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双过半)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两个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增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这里增加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原物权法只规定了电梯、水箱等。紧急通道的开启者,明确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三、如何拒绝不合理物业费1、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存在违规收费或不合理收费,业主可提出抗辩,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物业的最新内容的相关内容。由于物业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后,涉及到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也做了相应的改变,建议大家可以多熟悉了解下物业的所有规定,在遇到矛盾纠纷的时候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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