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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18:离职员工窃取公司源代码入刑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决案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6刑初229号 法院查明: Bootloader软件系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产品主控板、一体机设计的升级引导程序。BMS软件技术的Bootloader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委托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1.7万元。 被告人**于2009年5月12日入职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25日与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离职、退休或终止聘用合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与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2015年9月25日,**从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并租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二期D栋3楼为深圳市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未经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含有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软件技术文件拷贝后修改、使用,并披露给深圳市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后航盛公司原客户福斯特公司因为国新动力公司生产的BMS系统有问题误退货到航盛公司维修,航盛公司经比对,发现其公司的引导程序和国新动力公司的程序基本一致,并且国新动力公司的人全部是航盛公司原来的员工。 关键证据: 1、物证:硬盘,BMS系统一体机(现场缴获笔记本硬盘4个、移动硬盘2个,BMS系统一体机2台,从中检测出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引导程序源代码)等; 2、鉴定意见:计算机技术鉴定:在**的移动硬盘中搜到的非公知源代码和涉案源代码一致;商业秘密鉴定:航盛公司Bootloader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在2016年4月28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意见使用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即仅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酬进行统计计算)认定涉案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61.7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被害单位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BMS软件技术的Bootloader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系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被告人**明知自己不是权利人,仍与他人以筹建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窃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被害单位丧失了其持有商业秘密的独特性、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 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系鉴定机构对被害单位研发投入的成本进行的统计计算,且仅仅是被害单位开发人员薪资投入的统计,是开发投入的一部分。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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