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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慧智能健康(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2024-07-11 15: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业务公示 关于福慧智能健康(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7-10 10:55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福慧智能健康(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香社区民主大道濠景时代313

  法定代表人:曾玉梅

  经查,福慧智能健康(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员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福)催告[2024]N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福)限决【2023】N26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1672.45元,滞纳金413.43元,共计22085.88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1月2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大厦2楼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稽核科212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周晓霞、王亮,联系电话:0755-8297852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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