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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4-07-17 16: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淮政〔2017〕20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农场、原种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淮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属地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

    三、征收期限

    具体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征收依据

《淮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

五、安置补偿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

六、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异地安置。

(一)被征收人无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均需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根据“一户一子一宅”的原则,由村集体组织和属地乡镇政府认证并出具证明。

(二)采取异地安置的,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0.25亩)×容积率不大于1.44,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给予重置价的100%补偿,不予安置。合法建筑面积容积率低于1.44的差额部分,按照重置价的50%给予奖励。简易建筑、简易棚、简易钢结构、门楼等简易类建筑不计入安置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地点:南花园社区。

(三)对于合法面积(240平方米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另外,一次性给予重置价的70%和区位加价每平方米700元的奖励。

(四)经营类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房产置换。经营损失补偿,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根据其纳税情况评估确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商业、服务性行业连续经营不低于3个月,生产性行业不低于6个月。

(五)凡被征收户主房征收不超过三分之一或只拆除附属房及附属设施的,按重置价补偿后不予安置,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政策。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被征收户同意全部拆除的,享受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被征收的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

(六)安置房指标与所选安置房套型面积不相吻合的可选择临近户型,超出安置房指标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格购置;超出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置。安置房指标有剩余的,剩余指标给予货币补偿,不得转让。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它处无住房、家庭确实困难的,可由其选择一套户型50平方米的安置房(无50平方米的户型时,可选择就近面积的户型),不足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格购置,超出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置。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达到50不足120平方米且它处无住房、家庭人口超过4口的,可由其根据安置房户型选择就近面积的一套安置房,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户按成本价购置。

(七)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楼层均价)由县政府组织物价部门根据同时期建筑成本价格进行核算确定,包括公建设施和楼房均摊面积等,最后再细化到每幢楼每层的价格。

(八)安置房位置的选择。安置房位置的选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1.先搬迁者优先选择的办法;2.同等条件下采取抓阄的办法;3.按申请书和差价补偿款交款综合先后顺序的办法。

(九)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私自购买宅基地建房或私自买卖房屋,只给于重置价50%补偿,不另行安置及享受奖励政策。该违法行为由宗地项目指挥部组织县国土、住建、监察及辖区乡镇政府负责认定。

(十)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该违法行为由宗地项目指挥部组织县国土、住建、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及辖区乡镇政府负责认定。

七、搬迁及过渡安置补偿

采取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8元/平方米进行补助(简易棚、门楼、室外楼梯除外)。

(二)临时安置补助。1.征收时凡属异地安置的。过渡安置费每月每户800元,一次性拨付一年,由实施单位每6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2.符合安置条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奖惩措施

(一)奖励政策: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二分之一时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后二分之一时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在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搬迁,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一)属地乡镇政府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二)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三)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本方案由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17〕19号)予以废止。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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