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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政策文件 优惠办理指南

2024-07-04 08: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优惠办理指南适用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减免税业务,包括3类5个事项。

减免税享受形式分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3种。其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办理分为需在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和无需报送附列资料两种情形。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1 减免税办理

4.1.1—118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防汛专用车证》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2.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应报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森林消防专用车证》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3.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4,政策依据:财税〔2018〕163号),应报送: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批准文件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13.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7,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回购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经适房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8,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应报送:

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棚户区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用于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棚户区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3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按互换价格差额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4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互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互换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1.棚户区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90 平方米以上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2.棚户区征收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规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3.棚户区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6.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7.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8.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9.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505251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16,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合并前后各方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3.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分立前后各方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4.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1505252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破产文件等破产企业财产以物抵债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35.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6.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7.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8.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0.4家金融资产公司按规定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免征契 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 12 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1.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3.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4.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9.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0.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31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法》),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1.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合伙人个人名下之 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7,政策依据:财税〔2 012〕82 号),应报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个体工商户适用)。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相关纳税人适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营业执照及合伙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合伙企业适用)。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相关纳税人适用)。

5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8,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应报送:

(1)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材料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办学许可证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纳税人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相 应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承诺之日起 6 个月)

53.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法定继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4.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3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应报送: 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离婚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55.按规定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 应报送: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外商独资银行改制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56.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无偿划转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设施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10,政策依据:财税〔2005〕149 号), 应报送:

无偿划转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7.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经营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8.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1)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9.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8.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 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 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1.2—119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4.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 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 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 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 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见入库减免 退税事项。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1.3—120 税收减免核准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七条 第二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3.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因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5)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①因停产、停业申请减免的,应附报减免所属年度内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或其他可以证明停产、停业的相关材料。

②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期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相关受灾证据 (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期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③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④依法开始破产程序的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

⑤设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提供纳入设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或计划等材料。

⑥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应提供登记或成立的相关材料。

⑦因执行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6.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30个工作日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2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4.2.1—12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事项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

1份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1份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1份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1份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1份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份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2份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1份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1份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1份

只需提供其中2人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复印件

1份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6.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7.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9.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1.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2.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4.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4.3 放弃减免税

4.3.1—122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事项名称】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份

适用增值税纳税人

放弃免(减)税权

2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份

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

3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提供(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

6.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 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7.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8.一般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 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9.一般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0.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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