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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脱密期的最新法院判例(约定提前6个月通知离职是否合法)

2024-04-18 2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近,关于脱密期的咨询非常多,在此给大家统一作出解释,节约各位的咨询费用。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的岗位属于涉密岗位,如需要解除合同的,则需要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并调动至非涉密岗位。

对于该条款是否有效,实际上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

北京、江苏、上海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均支持了该条款的有效性。

但是,因为北京的地方性规定因为过于陈旧,目前北京法院已有判例否定了该条款的有效性。

北京法院最新判例:6个月通知期条款无效

2021年北京二中院最新裁判观点:

和利时公司主张周新辉违反了《保密合同书》第五条脱密安排的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和利时公司6个月工资的赔偿,称不确定该项诉讼请求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性质。周新辉主张保密合同中脱密期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相违背,属无效。法院认为,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保密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并非对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之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和利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新辉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故对于和利时公司主张周新辉按照《保密合同书》第五条赔偿和利时公司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法院最新判例:6个月通知期条款有效

上海静安法院2018年度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第一,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具有资产业务的客户经理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双方约定的六个月的脱密管理。伍某签署《保密协议》应视为放弃《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日提前通知期。另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综上,该《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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