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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知

2023-06-24 2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

二、申报要求

凡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均应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申报途径

按照单位实际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可前往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领取),申报表填写完成后交至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待消防救援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核后完成备案登记。

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地址:

新乡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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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说明: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 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审核:刘欣哲

责编:谢 斌

校对:陈中原

编辑:赵 森

制作:新乡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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