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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4-07-12 0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海府〔2009〕6号

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珠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2009年5月6日

 

海珠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大力发展创意产业的要求,贯彻《广州市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促进我区创意产业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科贸工业园区、商业楼宇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创意产业是指依靠人的创造力、技能和才华,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生产,可创造出经济效益和就业机会的新型都市产业。其主要包括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创作制作、数字媒体增值服务、文化传媒创作与展演出版、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与服务、工业设计和时尚设计、创意领域的咨询策划、以及其它经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认可的行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

(一)有较为完整的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入驻基地(园区)的企业中,主题产业门类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并占基地(园区)全部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或者主题产业门类企业使用面积占基地(园区)全部使用面积的60%以上;入驻的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入驻企业中,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的龙头企业、品牌企业和领军人物。

(四)基地(园区)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经核定出租(出让或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50%或5000平方米。

(五)基地(园区)有明确的开发主体,且开发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注册的公司,或是本区政府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及辖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

(六)基地(园区)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组织开展基地(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园区)的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行业统计等全方位服务。

(七)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营运环境,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八)基地(园区)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正在建设中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预认定:

(一)基地(园区)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计划的出租(出让或使用)面积超过50%或5000平方米;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条件;

(三)书面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获得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预认定,授牌时备注“筹”字样;预认定有效期原则上一年,期满确有需要,经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核准,可适当延期;有效期内或期满后达到第四条认定条件,可申请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正式认定。

第六条  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区政府最终审定、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各街道、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发动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企业填报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统一制作的《海珠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受理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最终审定。

(三)终审及授牌:区政府提出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并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公布,颁发认定证书、授予牌匾。

第七条  正式认定的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八条  区政府委托区经济贸易局为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机构。区科学技术局、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工作。

第九条  预认定及正式认定的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优先申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基地(园区)及入驻基地(园区)内企业可优先获得区科技三项经费、区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有关项目优先协助申报省、市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扶持;

(三)提供优质招商服务,在我区参加大型展览、投资推介、贸易洽谈等招商活动中,可优先获得宣传;

(四)参照享受区有关职能部门为区重点总部企业开辟的“绿色通道”服务措施,按《海珠区发展总部经济“绿色通道”服务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条  正式认定的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对于基地(园区)投资主体,区政府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补贴。新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利用旧场地改造的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15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投资方只能享受一次。已经依照我区其他政策给予补贴或奖励的,不再给予;但补贴或奖励标准低于本办法的,可酌情补贴差额。

第十一条  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监督,对于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基地(园区)将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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