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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海关严查申报,错报漏报少报将被零容忍!!

2024-07-10 21: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以上条例,查验多出来的货物,根据申报数量哪怕是多出1个,也算是违法货物了,出口申报可不是儿戏。

牛逼企业“不小心”错报商品编码? 海关:罚!!

这是最近发生的又一起案例:

12月17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x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51号)。

▲涉事公司

无锡X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委托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收发货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

其中第二项货物为冷轧不锈钢板304,数量14287.1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933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价值C&F36432.16美元,计人民币232236.8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2377543。

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金属支撑固定件,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对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对无锡X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申报不实,罚罚罚!

为此,以下小编还整理了另外三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以供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报错误。

【案例一】

▌案件经过:

2018年03月07日,青岛XXXX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46158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热水壶(商品编码8516799090)7950个。

2018年3月9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水壶(商品编码7323930000)3780个,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127.2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这个非常明显,申报数目不符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市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万元整

2、对青岛XXXX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9.70万元整

【案例二】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某市XX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板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30日经查验二科(5333900)查验,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0×50一120×60CM,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7000,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

另查获未申报货物:1.家具配件,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数量为828,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3926909090;

3.洗手盆,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7324900000;

4.石面板,数量为2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681099900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2.01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规格型号和商品数量不符,有未申报货物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案例三】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XX贸易有限公司委托XX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1398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27日经查验二科(5371740)查验,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5603139000;

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无纺布;

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染色/无纺布;

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36800米,

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95.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问题看上去有好多个,品名不对,编码不对,规格型号不对,数量不对,其实呢,结果只有一个:申报不实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出口申报一个小小的错误也是逃不过海关的法眼的,各位外贸货代企业不要心存侥幸,货物谎报瞒报申报不实或者不申报都是不可取的。

(本文由海运网综合搜航网整理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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