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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4-07-07 19: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 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办税员: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出口企业填报,第一联留存出口企业,第二联由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件二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公司(海关代码为          ,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下列含金产品,经审核同意免征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退税部门填写,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 网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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