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食品索赔败诉事件:你们站在道德高地上就不冷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浙江大学一共有多少个专业 又一起食品索赔败诉事件:你们站在道德高地上就不冷吗?

又一起食品索赔败诉事件:你们站在道德高地上就不冷吗?

2023-05-04 21: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观点

如果记者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和文笔一样优秀,就更好了。

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消息又一次成了热点新闻,媒体很兴奋,商家很解气。

2021年12月,赵鹏(化名)两次来胡志红开的“灌香肠”店里共购买了186斤的灌香肠。两天后,赵鹏以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向胡志红索赔,并向工商部门投诉。后赵鹏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法院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来自: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8日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东成)

耿珊珊大约是长江日报跑口法院的记者,“通讯员东成”应该是法院宣传部门的同志。

两位的文笔都很了得,且很煽情,在描写经营者胡志红时,耿记者写道:

“胡志红回忆起这段经历,眼眶一红:‘我灌香肠这么多年,都是老顾客,从来没人说这属于‘三无’产品。他这就是讹人。’”

就这“眼眶一红”,虽然才简单的四个字,却极富感染力,但是看了不禁让读者油然生出一股对胡志红的同情心,同时心中涌起对职业打假人等索赔者的万般仇恨——看看,都把这老实人逼成啥样了?

在文章最后,当胡志红赢了官司时,耿记者如此描写道:

“曾经有朋友给胡志红出主意,别人告了你,但是他说卖“三无”产品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对于这样的建议,胡志红一笑了之:“做生意讲究诚心诚意,待人也是如此。大家都不容易,希望对方也能过个好年。””

看到这里,经营者“胡志红” 的形象在笔者眼前瞬间高大起来,原来这胡志红不仅仅是勤劳致富的劳动者、而且是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并且还是心地善良的道德标兵。

(胡志红在门店卖手工香肠。记者耿珊珊 摄)

不知道这个出主意“反诉名誉侵权”的是不是耿记者自己或者是“通讯员东成”同志,当然应该不是,因为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应该在他们身上出现。因为如果在所有法律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 “指责和认为”都是“名誉侵权”的话,那么估计以后也没人敢打官司了,否则一旦败诉,那就侵犯别人名誉权了,那还了得。

当然,在文章中出现这种“建议”其用心也是很值得深思的,作者实在是 “用心良苦”。

不过,文章中有几个小问题,笔者有点没弄明白,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第一,文章中有几处提到了“工商部门”,但据了解,原来的 “工商部门”确实是负责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的,但是随着机构改革,工商部门目前已经并入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所以不知道这个赵鹏是向哪里的 “工商部门”投诉的,又是哪里的“工商部门”给的答复?

第二,文章中提到“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小作坊是可以加工销售香肠等熟食的,但是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而不是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行,如果仅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就“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那这个“工商部门”可能有点胡说八道了。

所以,根本的问题是胡志红到底有无小作坊许可证?

第三,文章中大力渲染赵鹏索赔时是以“无生产许可证”为由索赔的,但是又提到赵鹏开庭时是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理由来要求十倍赔偿的,所以到底这个产品是仅仅没有标明“生产许可证”,还是有多项信息未标明呢?文章语焉不详。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所以,如果胡志红生产的香肠没有标明相关信息,那就肯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文章中提到,“在胡志红的门店,她拿出了一包真空包装的香肠,一眼就能看到明黄色的标签,上面清晰地标注了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电话。”

通过耿记者的照片,大概能分辨出产品的相关信息,新的“胡志红手工香肠”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442011505645”,生产厂家虽不清晰,但通过查询得知其为“武汉华明惠赞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公司地址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联合六组大张湾32号。

(现在胡志红在包装上全部贴了黄色标签。记者耿珊珊 摄)

现在的问题是,新的食品的生产厂家在“江夏区郑店街联合六组大张湾32号”,而胡志红现场制售的地址在“古田三路”,二者显然并不是一家单位。如果胡志红的店里“经销”武汉华明惠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那当然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果胡志红自己生产的香肠使用武汉华明惠赞食品有限公司的许可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信息,那就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所以,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耿记者和“通讯员东成”同志也没有说得太明白。

从以上几点中,我们实在不能对上述两位的专业知识有些担忧,仅靠文笔煽情是没有用的,如果你们的专业知识和文笔一样优秀,那就更好了。

作为正经的媒体人,在新闻报道中应该严谨、公平、全面,不带有任何倾向性。遗憾的是,在这篇报道中,我们只看到了记者对于一些事实的遮遮掩掩和对不同当事人的严重倾向态度,还有的是在一些专业知识上的稀里糊涂。

当然,职业打假人不是不可以批评,事实上有些人的所作所为确实已经越过了一些底线,触碰了社会大众的神经。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无论是“扣肉事件”还是“自制酸菜”亦或是各种“自制香肠”事件,不管当事人是出于牟利目的还是其他目的,他们始终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自己的权益。而且或多或少,相关经营者生产的食品虽然没有被认定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食品安全无小事,这应该适用于所有的经营者,无论是个体摊贩还是小作坊或者是三鹿那样的企业,因为不管谁生产的食品对于消费者的个体作用都是一样的。我们不能因为有些经营者看起来是所谓的“弱者”而大起“道德婊”的圣母心,更不能因为他们是所谓的“弱者”而允许他们踏过法律的红线,这样的结果受伤的最终是社会大众。

事实上,如果能有更多的这样的“鸡蛋里挑骨头”的人,那么我们的食品安全是不是更有保障呢?

更希望所有的媒体,包括耿记者、东成通讯员还有极目新闻这个喜欢关注职业打假人的媒体在抨击打假人之余多宣传一些食品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所有的经营者都合法经营,那么就不存在十倍赔偿了。

顺祝经营者胡志红财源广进、耿珊珊记者工作顺利、东成通讯员升官发财。

祝大家新年好!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