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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设置使用规范引热议,专家建议明确标准,合理设置非现场执法比例

2024-07-11 21: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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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潘巧 报道

核心提示:近年来,“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日渐普及。专家学者建议,规范“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适当收缩非现场执法比例。

  “电子警察”指利用技术手段,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拍摄记录,并依据拍摄记录进行处罚的一种执法方式和手段。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作为一种非现场执法方式,不仅能够缓解警力不足问题,还能加大对超速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抑制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方式的日渐普及,其在使用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表示,应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清理不合理的“电子抓拍”。

  这不是与“电子警察”有关的建议首次出现在全国两会上。据新华社报道,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就建议建立“电子警察”设备准入制度。

  应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

  韩德云在建议中认为,部分地区在道路交通状况本身不够合理的情况下,滥设滥用“电子警察”。

  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治安教研室主任李祖华也认为,目前,“电子警察”在设置、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高速公路的测速仪故意安装在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危险路段,一些地方的交通指示灯转换时间过短。这些区域驾驶人闯红灯的概率可能就大一些。有的‘电子警察’设置时公开告知不到位,设置路段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不明显等。”

  李祖华表示,“电子警察”的广泛应用,增加了非现场执法力度,但也显现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问题。相对现场执法来说,“电子警察”对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及时提醒纠正和批评教育,可能造成违法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犯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数据与智慧交通研究中心副教授缪明月说,有的地方的确存在“电子警察”设置过密、过多的情况,这不仅增加司机的出行成本,还偏离了保障道路畅通的执法宗旨。

  “在‘电子警察’数量设置上,很难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但可以明确的是,同一地点或者相近路段没有必要设置多个处理同种类违法行为的‘电子警察’。”缪明月说。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建议,相关部门可通过公示交通违法数据、罚款数额和交通罚款使用用途等方式,提升执法公信力。

  各地“电子警察”设置使用规定不一

  韩德云表示,目前“电子警察”应该在什么路段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标准和程序等问题,立法未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涉及“电子警察”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对其设置使用进行详细规定。2007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提出六方面要求,但未进行具体规定。新修订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仅规定“电子警察”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新修订并将于今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虽然加强了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但未对“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部分省份公安交管部门虽然出台了针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但具体规定不一。

  在“电子警察”设置位置上,《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将“电子警察”设置在省际和市(县)际交界处,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处,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处,或需要监控设备管理的路口、路段。《福建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规定,交通信号齐全、规范的省际和市际卡口、公路危险路段可以设置“电子警察”。《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规定,车站、码头、学校、医院、机关、重要活动场所、大型商场、密集居住区的大门口或周边道路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设置“电子警察”。

  设置测速监控设备的规定也不相同。《福建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规定,除公路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外,凡限时速60公里(含)以下的道路原则上不进行超速监控。《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普通道路和普通公路的要求不同,且要求高速公路匝道及施工道路等均不得设置测速监控。在同向固定测速监控点的设置间距上,海南要求高速公路固定测速监控点之间间距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大于5公里。《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要求,高速公路同向同一限速路段6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普通公路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

  “由于‘电子警察’是高新技术发展产物,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不同,所以其在设置和使用上存在差异。统一‘电子警察’设备的标准参数、技术性标准、处罚标准等仍然存在较大阻力。”李祖华说。

  缪明月认为,可以通过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或者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增加相应条款或另立新的部门规章方式,对非现场执法进行规范。或以行业标准方式,对“电子警察”设置使用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定,比如可以明确规定在事故黑点(事故多发点段)、事故风险点段、交通秩序乱点(违法行为频发点段)安装“电子警察”的数量和种类。

  建议完善“电子警察”法律规制

  如何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通公正执法水平?韩德云建议,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国家层面统一管理,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严格规范通过“电子警察”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程序;以结果为导向判定违法行为并适用处罚,提高接受投诉纠正不当判罚的比例。

  缪明月认为,上述建议,如果能真正落实,将取得较好的效果。

  李祖华认为,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标准,是“电子警察”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从“电子警察”的执法程序来说,程序是公正的保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是防止“电子警察”滥用,交管部门公正、公开、高效开展交通管理的必要措施。

  在规范“电子警察”设置、使用和管理上,受访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顾大松认为,非现场执法中产生的交通罚单在年检时集中消除的规定并不合理,相对于现场执法来说,也缺乏应有的教育效果。他建议,适当收缩非现场执法比例,使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达到合理比例。

  缪明月认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离不开“电子警察”的非现场执法,但过多的“电子警察”会引起司机的反感,应找到两种执法方式之间的临界点。同时,“电子警察”本身不断在进行升级迭代,对其规定和设置标准不能“一刀切”。

  缪明月建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方式的监管力度,建立交通违法异议快速受理和核查、复议机制,在交通违法处理部门建立专门受理“电子警察”异议处理复议窗口,负责对有异议记录的受理、核查、复议等工作,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分别做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复议决定。

  李祖华建议,完善“电子警察”法律法规,先制定《电子警察管理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电子警察法”,或通过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作专门规定。

  在“电子警察”设施设备监管方面,李祖华建议,建立统一并具有强制力的产品参数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标准、产品市场准入标准、配套服务标准等;建立“电子警察”产品认证机构、检测认定机构等专门机构,加强对“电子警察”设施设备的监管。同时,建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操作员资格认证机制,健全交警系统内部执法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警察”执法过程的告知和处罚程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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