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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票溯源:识破偷税伎俩

2023-06-05 07: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周翊 王广生 付思 本报记者 王善宏

经营资料丢失、法定代表人生病、企业停业迁址……检查过程中,涉案超市“状况”频出,戏码不断!在无账可查,调查屡屡受阻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从何处入手破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最近查处一起超市经营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超市通过虚构装修业务,骗取有关部门经营补贴400万元,并且未依法确认收入申报纳税;通过使用虚假发票等方式虚假列支成本849万元。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调增涉案超市检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1028万元;将其隐匿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补征企业所得税90.8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逃税款0.5倍罚款;对其接受虚假发票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行为处罚款11万元。

涉案超市收到处理决定后,拒不执行。第一稽查局以涉嫌逃税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警方迅速行动,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兄弟两人刑拘。在税警联合打击和震慑下,目前,刘某某亲属已足额补缴了涉案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硬件”不错,缘何经营“惨淡”

2021年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北京市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部门在移送资料中称,北京A超市(以下简称A超市),涉嫌虚假装修和向商务部门提供问题发票等方式,骗取生活服务业发展建设补贴资金,请税务机关对其予以核查。

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2017年—2018年,A超市以“民生超市装修项目”为名,向北京市商务部门提供装修发票,并先后两次申请财政专项补贴310万元、90万元,合计400万元。

检查人员调取分析了A超市的纳税申报信息,发现A超市2017年—2020年,企业申报经营状态大多数为亏损状态,企业收入多为零申报或极少额申报。

从A超市注册信息等情况来看,其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所处地段为市中心城区,周围还有不少居民小区。这样的“硬件”环境和经营条件,超市经营情况应该不错,怎么会长期亏损呢?是经营出了问题?还是另有原因?此外,在企业往年申报信息中,并没有发现其获得400万元补贴资金的任何迹象。

综合初步核查分析情况和各方线索,第一稽查局认为,A超市在收入申报等方面存在突出疑点,决定对其获取补贴情况和经营状况立案调查。

“状况”频出,形迹诡异多变

检查人员首先根据税务登记信息,电话联系A超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和财务负责人,但发现电话均是空号。

经过多方查询,检查人员最终与A超市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称,其兄因患病,目前已回山东老家调治,无法接受调查询问,因此委托朋友张某负责处理A超市相关事务。

于是,检查人员约谈了张某,并要求其提供A超市2017年以来的账簿资料。但张某称,由于保管不善,A超市以往年度账表资料均已丢失。不过,张某称,听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说,超市之前确实曾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共收到400万元的政府经营补贴。张某表示,除此之外,超市其他经营情况他并不清楚。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赴A超市经营地实地核查,了解经营情况,寻找线索证据。但当检查人员赶到该超市经营地时,却发现大门紧锁。周边商户称,A超市已有一段时间未开门营业了。对此,张某向检查人员解释称,因疫情影响等多种因素,超市经营困难,再加上法定代表人病重等原因,无力经营,因此只能关停。

检查人员结合涉税数据梳理分析了超市的情况,发现自2018年底最后一次取得财政补贴后,该超市持续经营了两年多的时间,长期亏损,但还持续经营,这并不符合经营常规。A超市真实情况真如张某所说的那样吗?

就在检查人员进一步梳理线索,准备深入调查时,税源管理部门传来消息:A超市办理了经营地变更,而且在此过程中,企业人员并没有向检查人员告知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马上查看了A超市的新址,发现该地址位于一幢居民楼的地下一层,环境阴暗潮湿,设施陈旧,并不适合经营。在核查过程中,该地址物业部门称,A超市人员支付了5000元,要求将经营地址暂时挂靠在此,从来人当时的意思看,并不想长期经营。

税务核查期间,变更了一个明显不适合经营的地址,为什么要这样做?是原址有问题?还是另有原因?

心中疑惑的检查人员决定核查A超市原址的情况。他们发现,A超市原址已由B超市接手准备继续经营,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竟然是刘某——刘某是A超市原址房产的产权所有人。

刘某的再次“现身”,让检查人员心中一动——刘某知晓A超市很多情况,并且在调查的关键时刻屡次出现。综合调查结果和各方线索,检查人员判断,刘某很可能是A超市经营的实际控制人。核查期间,A超市迁址,或许是为了刻意撇清刘某与A超市的关系。

业务作伪,收入只字不提

检查组重新分析梳理了案情,决定依托审计部门移交的线索资料,对A超市补贴业务和发票业务加大核查力度,突破调查瓶颈。

检查人员调阅A超市申报数据仔细分析,发现A超市在取得400万元补贴资金后,在随后纳税申报时,既未将该项补贴款申报为不征税收入,也未在申报表中作为应纳税收入进行申报。

检查组查阅审计部门提供的线索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不征税收入共有3种: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资金取得方式等情况来看,A超市取得的40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在不征税收入范围内。但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这种财政性补贴资金,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才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减除:具有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使用要求;企业对该资金及发生支出予以单独核算。

依照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后期检查人员掌握的情况,A超市获得的400万元补贴资金,并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这笔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超市却没有这样做。

接着,检查组利用征管软件,对检查期内A超市装修项目涉及的发票数据进行了仔细核查。他们发现,A超市装修项目共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价税合计849万元。

这些发票来自多家建材企业和建筑装饰公司,名目分别为装修材料、工程支出和劳务支出等。其中,有35张发票出处比较集中,来自3家建筑装修公司,涉及金额329万元。审计部门线索中提及的部分问题发票,就源自这35张发票。

于是,检查人员对这3户企业及其与A超市的业务往来进行了重点调查。核查过程中,3户企业均表示,与A超市从未有过业务往来,并且企业从未给A超市开具过发票。核查结果显示,涉案的35份装修工程发票均为虚假发票,相关业务子虚乌有。

税警携手,强力追征欠税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人员约谈了涉案人员刘某、张某。出示相关证据后,他们向两人详细宣讲了相关税法规定,表示依照法规,A超市取得的400万元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依法确认收入,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并未依法申报。

此外,企业的相关装修项目支出中,经核实有35份发票为虚假发票,相关业务已证实为虚假业务。企业需提供可证明其他52张发票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和证据,否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第二条、第四条规定,52张发票涉及的628万元费用,将不能税前列支。

对此,刘某等人声称,超市装修项目承包给了李某,所有发票和凭证均是承包商李某提供。但当检查人员要求李某到场说明情况时,刘某却称工程结束后,李某回老家发展,已联系不上,要求刘某提供相关装修委托合同、项目施工资料和装修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时,刘某等人也无法提供。

结合调查结果,综合A超市重新核定提供的2017年—2019年利润表等经营资料,检查组对A超市纳税申报情况和问题作了确认:获得政府补贴收入400万元,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经查,装修等业务虚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共涉及发票87份、金额849万元,依法不予税前扣除。

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第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调增涉案超市检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1028万元;将其隐匿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所偷逃税款0.5倍罚款;对其接受虚假发票等行为处罚款11万元。

接到处理决定后,A超市有关人员未表示异议。但随后在限定期限内,A超市并未如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案件执行人员多次向企业催缴,但企业人员均以法定代表人病重,企业资金不足等为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鉴于企业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并且偷逃税款数额已达到刑法追责标准。第一稽查局启动税警协作和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检查人员与公安干警分析案情。

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涉嫌逃税罪,对涉案人员刘某某、刘某两人进行了抓捕。两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不久,刘某亲属便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联络,表示愿意补缴税款。在税警联合打击和震慑下,目前,A超市已足额补缴了涉案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272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后续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税案评析

“乱花”不迷眼,办案抓重点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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