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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药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2024-06-05 20: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依法统一部署,认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方针政策。

(二)行政检查权: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委托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内容行驶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执法范围内依法开展检查时,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单位对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津市市林业局、津市市公安局、津市市民政局、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津市市农业农村局、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津市市市场监督局、津市市水利局、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行驶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执法权限,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受委托单位赋权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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