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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正邦公司破产 并终结其破产程序的报告

2024-07-14 14: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正邦公司破产

并终结其破产程序的报告

(2021)粤01破336号

正邦破管字第6-8号

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1年11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1)粤01破申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正邦公司)破产清算。同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破33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管理人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询,正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356115XF

(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三)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贤路805号

(四)法定代表人:何标

(五)注册资本:人民币101万元

(六)成立日期:2009年8月13日

(七)营业期限:2009年8月13日至2039年8月13日

(八)经营范围:仪器仪表批发;日用家电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日用电器修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

(九)股东及持股比例:何标持股25%、黎发准持股75%

(十)企业状态:在营(开业)

(十一)登记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案件进度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1)粤01破申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正邦公司破产清算。同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破33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破336号《适用快速审理决定书》,决定正邦公司破产案适用快速审理。

2022年3月10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关于提请确认4笔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请求广州中院裁定确认正邦公司4笔无异议债权,债权金额1,043,723.64元,其中44,378.60元确认为税款债权,37,562.27元确认为社会保险债权,869,608.91元确认为普通债权,92,173.86元确认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3月11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破33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债权。

截至目前,正邦公司仅有财产8,025.57元,该款项将用于清偿部分破产费用。此外,未发现正邦公司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故管理人拟提请广州中院宣告正邦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三、管理人工作完成情况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组建团队、刻制印章、刊登公告、调查公司财产状况、调查公司债权债务等一系列工作。

(一)刊登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在新华网发布正邦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正邦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正邦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10时在广州中院第51法庭召开。

同年11月14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上述公告。

同年11月17日,管理人前往正邦公司的登记地址查看现场,正邦公司已不在登记地址营业。管理人在该地址粘贴正邦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二)接管情况

1.沟通接管

2021年11月18日,管理人分别向正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邮寄发出《关于依法接管正邦公司的通知》,告知其于2021年11月25日17:30前整理正邦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协助管理人办理接管事宜。

其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何标、股东黎发准的邮件均因无法联系遭退件,财务负责人傅浩璇的邮件因拒收遭退件,财务负责人郑丽芳签收邮件,但未复函。

同年11月17日、26日,管理人分别致电正邦公司财务负责人傅浩璇、郑丽芳沟通接管事宜。两人均称其已从正邦公司离职多年,不了解正邦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接收正邦公司的任何资料。管理人要求与其面谈做笔录,均遭到拒绝。

 

2.依法告知未协助接管正邦公司的责任

2021年12月2日,管理人分别向正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邮寄发出《关于未协助接管正邦公司的责任告知函》,告知其未协助接管正邦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于2021年12月8日17:30前将正邦公司全部印章、账簿、财务凭证、文书等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同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传该告知函。

其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何标、股东黎发准的邮件均因无法联系遭退件,财务负责人傅浩璇的邮件因拒收遭退件,财务负责人郑丽芳签收邮件。

 

3.前往股东住址核查

2021年12月7日,管理人前往股东黎发准身份证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德兴北路468号一座三梯502房)进行现场查看。据应门人称,其本人于2013年通过中介机构买下该房屋,未曾与黎发准有直接接触,也无法提供黎发准及其家人的联系方式。

同日,管理人在上述地址粘贴《关于依法接管正邦公司的通知》和《关于未协助接管正邦公司的责任告知函》。

 

截至目前,管理人无法接管正邦公司,未接管该公司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接受债权申报及制作债权表

1.职工债权情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显示,《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单位在职职工名册》披露正邦公司有一位在职职工,系正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标。

由于未接管正邦公司任何资料,无法核实职工的情况。截至目前,无职工主动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2.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021年11月18日、29日,2021年12月13日,管理人分别邮寄发出9份《申报债权通知书》,依法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深圳市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傅浩璇、王凯、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荣和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金猎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发准申报债权。  

 

3.欠税、社保、公积金情况

2021年11月25日,管理人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正邦公司欠缴公积金的情况。经查,该公司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复函称:截止2021年12月1日,查询到正邦公司欠缴税费合计44,378.60元,欠缴税费的滞纳金合计28,535.96元;欠缴社保费本金37,562.27元,欠缴社保费滞纳金合计约11,783.62元。

 

4.债权申报及确认情况

截至2022年2月15日,共有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4笔债权,申报金额1,048,722.63元。

经审查,管理人初审确认4笔债权,确认金额1,043,723.64元。其中44,378.60元确认为税款债权,37,562.27元确认为社会保险债权,869,608.91元确认为普通债权,92,173.86元确认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2022年3月10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关于提请确认4笔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请求广州中院裁定确认正邦公司4笔无异议债权,债权金额为1,043,723.64元。其中44,378.60元确认为税款债权,37,562.27元确认为社会保险债权,869,608.91元确认为普通债权,92,173.86元确认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3月11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破33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债权。

 

(四)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12月15日,正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广州中院召开。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四个事项:

(1)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2)是否同意放弃追收正邦公司应收账款;

(3)是否同意放弃诉讼追收何标、黎发准出资本金909,998.80元及相应利息;

(4)是否同意放弃诉讼追究何标、黎发准损害赔偿责任。

 

2.表决情况

依据表决情况,正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下决议: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此外,本次会议未通过第(2)(3)(4)项表决事项。

2022年1月5日,债权人王凯向管理人专户垫付诉讼费用3,500.00元,并称其按照债权金额比例垫付相关费用。

1月6日,债权人深圳市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管理人专户垫付诉讼费用18,500.00元。1月18日,该债权人向管理人出具《关于广州正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处置说明》:如通过追究股东抽逃出资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程序,追回金额足以覆盖其全部债权,则放弃追收正邦公司应收账款;如追回金额不能覆盖其全部债权,则不放弃,并同意管理人将应收账款进行拍卖。

 

(五)调查正邦公司财产等情况

1.现金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正邦公司任何现金。

 

2.银行存款

(1)申请广州中院协助查询

2021年11月12日,管理人申请广州中院协助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正邦公司基本户开户信息及余额。

据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正邦公司未备案基本户开户信息。

 

(2)正邦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情况

依正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开设五个银行账户。经管理人调查,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户

查询结果

1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平康支行

3602057139200038019

(验资户)

余额为0.00元,已销户。

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同福中路支行

3602001119200426133

(验资户)

余额为0.00元,已销户。

3

广发银行广州番禺支行

128028517010003803

账户为久悬户,余额为8,025.57元。

4

128028614010000940

余额为0.00元。

5

兴业银行广州番禺支行

391160100100010874

余额为0.00元,已销户。

2022年1月6日,管理人前往广发银行广州番禺支行办理银行账户(账号:128028517010003803)的销户手续,并将账户余额8,025.57元划入管理人专户。

 

3.不动产

2021年11月25日,管理人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正邦公司在广州市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查询,该公司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屋和土地登记结果记录。

 

4.车辆

2021年12月3日,管理人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核实正邦公司在广州市内的车辆登记情况。

经查询,该公司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

 

5.知识产权

管理人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等知识产权相关网站,核实正邦公司名下知识产权情况。

经查询,该公司名下无知识产权登记信息。

 

6.证券

2021年11月16日,管理人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正邦公司的证券开户信息。

经查询,该公司无证券开户信息。

 

7.对外投资

管理人通过企查查(https://www.qcc.com/)、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以及查阅正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核查正邦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8.分支机构

据正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正邦公司未开设分支机构。

 

9.应收账款

(1)账面情况

依工商内档资料《广州市正邦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诚谨审字[2011]0354号】记载,正邦公司对外享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5笔(以下统称应收账款),金额合计人民币892,108.75元,如下:

序号

债务人

债权本金(元)

款项内容

账龄

1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0

应收账款

根据审计时间推测,账龄均超过10年

2

广州丞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7,000.00

3

黎发准

677,899.55

其他应收款

4

何标

137,495.20

5

广州市光业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9,714.00

预付账款

合计

892,108.75

/

 

(2)追收情况

2021年11月29日、12月9日,管理人向上述5笔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邮寄发出《债务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清偿对正邦公司的债务。

黎发准、何标的邮件均因无法联系遭退件。其他三笔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均回函称,其未拖欠正邦公司款项。

 

(3)处置方案

2021年12月15日,管理人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同意放弃追收正邦公司应收账款。依据表决情况,会议未通过该表决事项。

2022年1月18日,债权人深圳市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出具《关于广州正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处置说明》:如通过追究股东抽逃出资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程序,追回金额足以覆盖其全部债权,则放弃追收正邦公司应收账款;如追回金额不能覆盖其全部债权,则不放弃,并同意管理人将应收账款进行拍卖。

因此,管理人将根据追究股东抽逃出资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两案的诉讼结果,另行处置上述应收账款。

 

10.股东出资

(1)工商内档显示已足额出资

2009年7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平康支行出具《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通知书》,载明:正邦公司在该行开立的验资账户(3602057139200038019)存款余额为10万元。

2009年8月13日,正邦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

2009年10月21日,正邦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金至101万元。

2009年10月23日,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穗禾验字[2009]第A1183号《验资报告》,载明:正邦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1万元,实收资本101万。

 

(2)银行流水显示增资款项转入后立即转出

依管理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同福中路支行调取的正邦公司账户(3602001119200426133)对公往来户明细表显示:2009年10月22日,何标、黎发准分别将227,500.00元、682,500.00元增资款项转入该验资账户中,但于2009年10月23日(即次日)转出909,998.80元至何标的个人账户(账号:3602001101037083742),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性。

 

(3)发函核查出资情况未果

2021年12月9日,管理人向股东何标、黎发准发出《关于提供出资证明材料的通知》,通知其于2021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供已足额出资的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邮件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遭退件。

 

(4)诉讼追收

2022年3月3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之诉,诉请何标、黎发准缴纳出资及相应利息。广州中院已立案受理【(2022)粤01民初446号】,现待开庭审理。

 

11.涉诉情况

管理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网查询正邦公司的涉诉、被执行情况。截至目前,该公司的涉诉、被执行情况如下:

序号

诉讼案号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执行案号

受理法院

1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647号

王凯

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2017)粤0113执5634号(已终本)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

(2016)粤0104民初41352号

广州市越秀区智辉冷冻配件经营部(已注销)

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2018)粤0104执11388号(已终本)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17)粤0303民初22756号

深圳市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2018)粤0303执12976号(已终本)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另查,正邦公司已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追究股东损害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管理人未接管到正邦公司任何印章、证照及文书资料。

2022年3月3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之诉,诉请股东何标、黎发准就正邦公司债权人未获受偿的1,043,723.64元债务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广州中院已立案受理【(2022)粤01民初445号】,现待开庭审理。

 

(六)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

1.案件受理费25.00元

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正邦公司现有财产总额8,025.57元为计算基数,本案受理费为25.00元,最终以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2.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1,412.44元

暂计至2022年3月13日,正邦公司已经支出破产费用1,412.44元。具体如下:

(1)刻章费:360.00元;

(2)邮寄费:638.00元;

(3)交通费:122.94元;

(4)公告费:200.00元;

(5)银行开户费、网银证书费:91.50元。

上述费用均由管理人垫付,以上各项支出均有凭证。

 

3.管理人报酬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本案,管理人接案后,迅速完成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等工作。

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穗中法〔2015〕208号)第四条规定,结合工作量及付出,管理人拟依法申请广州中院核准本案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6万元。

 

4.预计后续还需支出清算费用500.00元

本案经广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需办理衍生诉讼、工商注销、管理人专户销户等,预计需支出清算费用约500.00元。

最终清算费用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5.本案垫付费用情况

截至目前,债权人王凯向管理人专户垫付诉讼费用3,500.00元,债权人深圳市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管理人专户垫付诉讼费用18,500.00元,该费用将用于支付追收股东出资及追收股东损害赔偿责任两案的诉讼费。

此外,无相关主体向管理人垫付本案的其他清算费用。

 

6.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支付

本案,正邦公司现有财产为8,025.57元,该费用将用于支付本案受理费及部分破产费用。

此外,管理人将申请广州中院从清算案件专项款项中支付管理人报酬(数额以广州中院核准为准)。

 

(七)财产预分配

截至目前,正邦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0.00元,待追收财产包括股东出资、股东损害赔偿责任款及应收账款,管理人据此拟定《财产预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

 

(八)拟申请广州中院宣告正邦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1.拟提请广州中院依法宣告正邦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如前所述,正邦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可能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正邦公司破产清算进程,管理人拟申请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正邦公司破产,并予以公告。

 

2.拟提请广州中院依法终结正邦公司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如前所述,正邦公司仅有财产8,025.57元,该费用将用于支付本案部分破产费用。此外,未发现正邦公司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依上述法律规定,管理人拟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终结正邦公司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若各债权人对《财产预分配方案》或本报告有异议的,可在2022年3月23日17:30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上述期限届满,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请广州中院裁定宣告正邦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1.《财产预分配方案》

2.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列律师、陈星桦律师  13729849454/020-84661266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477号诺德中心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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