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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度疾病或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高残或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轻度疾病时,责任免除事项(1)-(8),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重大疾病时,责任免除事项(1)-(8),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高残或身故时,责任免除事项(1)-(6),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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