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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来了

2024-07-04 2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摄影/ 盛佳鹏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李克强总理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积极培育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说。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标志着历时25个月酝酿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终于落地。该决定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时,委员们一致肯定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积极意义,建议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完善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

    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

    注册制,顾名思义,企业通过在证交所注册身份即可发行股票。在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实施的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则是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资本市场来说,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把原来的行政核准制变为注册制势在必行。尹中卿委员介绍,与原有的审核制相比,股票注册制改革有四个特点,一是把原来由证监会发审委过会审批的制度改为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制度;二是把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交给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三是把股票交易责任交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对发行者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进行自主判断投资,自负责任,自担风险;四是监管机构从原来事前审核批准转变为主要是事中特别是事后的监管。注册制好处是共知的,但也要与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与发育程度相适应。

    “2015年6月先后出现两次股灾,严重打击了市场信心,对于证券法修订也造成很大压力。有一种说法认为证券法修订核心还是审批制改为注册制。改为注册制以后,进入资本市场资金更多,进一步稀释市场资金量,可能短期出现利空反应。”彭森委员说,这次中央下决心,国务院提出人大授权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反映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在资本市场进一步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从中长期看,对于市场应该是利好。

    “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

    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肖钢说。

    草案规定了三个方面内容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来,两年来,不确定性一直困扰着市场。其具体内容也让人猜测,目前的草案是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而拟就,肖钢介绍,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股票注册制改革,有专家比喻此举为摸着石头过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调整。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订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尚无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2016 年1 月8 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一家证券营业部内,股民关注股指走势。摄影/ 韦亮

    不要让证券法修订草案成为废案

    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肖钢指出,为此,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有法律支撑,股票发行注册制才能走得更远。李盛霖委员建议,应该继续推进证券法的全面修订工作,争取2016年内将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他认为,这次的授权决定可以解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当中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有关规定的法律障碍问题,但授权以后国务院实施方案当中不可能设定高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罚则。完善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做好这些工作,根本上需要继续修改证券法才能够保证。证券法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的基础。特别是在目前人民币已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的情况下,需要加快证券法全面修订工作。

    “此次注册制改革调整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授权,与之前的授权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一是注册制改革不是单纯的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改革,而是证券法基本制度的改革,涉及面非常广,涉及大量证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二是注册制改革涉及的不仅仅是‘部分地方’,而是整个证券交易市场,是全国性的。”冯淑萍委员表示,即使出于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迫切需要,采取授权的形式,修改证券法也应当在程序上严格规范。

    2015年6月下旬,股票市场“过山车”式的波动,差一点引发系统性风险。“很多人在反思这次股票市场异常波动的原因,有人认为是因为场外配资、程序化交易、股指期货助涨助跌;也有人认为是因为融资融券、银行理财、信托资金助纣为虐,从总体上来看,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包括交易者不成熟,交易制度不完备,交易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适应,这些是更根本的原因。”尹中卿说,按照立法法规定,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2016年4月不审就要成为废案。他建议,一是在授权决定之后加快证券法修订工作,不要让证券法修订草案成为废案;二是在证券法修订通过的基础上,尽快总结实践经验,2016年可以安排一次中期评估报告,尽快把成熟经验和可行做法上升为法律,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方是长远之策。

    (文/本刊记者 沈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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